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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处罚是否得当?

2024-3-1 1:01:4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8.11.11下午2点30分左右,本人驾驶轿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保持直行。将至因果巷与人民路路口附近(未至路口,在路口以北)时,西侧小巷有一轿车驶出并强行加塞,剐蹭了本人车头右侧。为防止交通堵塞,本人快速下车拍照取证后,请对方车辆后退少许,使双方车辆脱离接触,离开现场,另寻地点协商解决,但不料对方蛮横不肯后退,只顾指责本人,导致本人无法驶离。无奈之下,本人打手势示意远处交警同志,请他前来处理,并告知交警事情经过。在交警同志的警告下,对方后退。本人立刻驶离,并按交警同志的要求,至人民路与景德路路口,处理事故。本人正常直行无责,对方强行加塞全责,现事故已处理完毕。但交警同志以没有快速驶离,造成交通堵塞为由,对本人也开具了200元罚单,罚单编号:3205181973247651。与交警同志沟通无果,详情请有关部门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并联系交警同志确认,在此不再赘述。本人对本次事故的处罚方式及结果无法认同。处罚不问缘由是否过于简单粗暴?在本次事故中本人为受害者,未能快速驶离现场,是为被迫,并非出自本意。由于对方肇事车辆不肯后退,双方车辆始终保持接触,导致本人无法将汽车开走,若强行将本人汽车往前开,势必会扩大剐蹭面积,对本人车辆造成更大损伤。恳请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并做出公正处理。
2018.11.13日更新下午3点20分,交警中队来电,电话中警官说看过了本人在前一篇帖子中反映的情况。随后警官对本人宣布:事故当天,本人未马上撤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所以对本人开具200元罚单,毫无问题。听后,本人有点疑惑,在前一篇帖子中,自己是否没有将原因表述清楚。随后,赶紧向来电警官重新说明了未能马上驶离现场的原因。警官听后,重复到:本人未能马上驶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所以对本人开具200元罚单。我赶紧再次向警官解释道,本人想要快速离开,实在是被迫无法离开,再次细致讲明原因。警官突然话锋一转,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处理办法、标准程序,本人在事故后第一时间,应该立即在车后方放置警示三角牌,标准距离150米。因为本人未采取该项操作,所以对本人开具200元罚单。本人向警官解释:一方面本人一心想着快速驶离,一方面事发路段道路狭窄,左侧为金属隔离栏,右侧为社会车辆与公交车专用车道隔离带,所在车道仅能由一辆小汽车通过,而且车流量大,整条车道内前车与后车紧紧挨着一辆辆排成长队缓缓而行,走走停停,根本没有地方放置警示三角牌,总不能放到后车车顶之上吧?即使标准距离150米处,有位置能放置警示三角牌,在如此狭窄的仅能一辆小汽车通过的车道内,如此操作,难道不会引起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吗?本人如今不正是因为交警同志认定的“引起交通堵塞”而被开具了200元罚单吗?警官突然话锋又一转,说因为本人未能马上驶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所以对我开具200元罚单,毫无问题。就这样,警官在“未放置警示三角牌”和“未快速驶离,引起交通堵塞”两者间循环往复。最后,警官总结,对本人开具200元罚单,毫无问题,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某某部门、某某机构、某某法院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标准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沟通历时16分钟,本人当场无言以对。本人那点可怜的智商,被无情的碾压了。
本人对本次事故中的处罚方式及结果无法认同。执法处罚过于公式化,将本次事故中存在的特殊性排除在外,是否过于简单粗暴?在本次事故中本人为受害者,未能快速驶离现场,是为被迫,并非出自本意。由于对方肇事车辆不肯后退,双方车辆始终保持接触,导致本人无法将汽车开走,若强行将本人汽车往前开,势必会扩大剐蹭面积,对本人车辆造成更大损伤。恳请有关部门真诚相待、公正处理。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诉求人反映的情况,经再次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通过查看执法记录仪,民警在处理事故中,符合法律程序,此前已电话告知诉求人,对于诉求人的不理解,表示遗憾。

2018-11-14 00: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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