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次咨询常熟古里金域蓝湾3区的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1.在购房时候,签署的前期物业合同是一年,物业费2.88元/平方,因为是前期物业,无法考量物业状况
在实际拿房之后,发现与江苏省物业条例规定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相差太大,根本达不到这个价位
请问,这个状况是否可以追述此合同是否存在欺诈
2.新的一年到来,物业来收取费用,按照之前合同一年期满之后,物业未有任何协商,按照之前合同收取2.88的物业费,但是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面打了部分折扣,合同期满之后,未有续约又来收费,是否属于违法,
经过部分业主的沟通和协商价格部分,未有进展,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3.针对业主委员会,去年我们提交了成立的书面报告,当时社区回复给联系人,说物业费未缴满6家,无法成立,目前缴费人数已经超过6家以上
至今也未有下文
请协助确认并解决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莫一然”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古里镇核查,现答复如下:1、《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继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2、经核实,金域蓝湾三期于2013年8月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了公开招标,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了收费标准,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费未有违反相关规定。物业企业应按约履职,做好与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3、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出售交付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入住户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成立业委会。目前小区情况已经符合,需有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属地政府将组织成立业委会。同时也呼吁广大业主积极配合物业企业开展工作,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共建和谐美好家园。感谢您的关注。
“莫一然”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古里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1、《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继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2、经核实,金域蓝湾三期于2013年8月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了公开招标,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了收费标准,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费未有违反相关规定。物业企业应按约履职,做好与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
3、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出售交付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入住户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成立业委会。目前小区情况已经符合,需有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属地政府将组织成立业委会。同时也呼吁广大业主积极配合物业企业开展工作,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4 12: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