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新澄路78号厂房的所有权人,法院评估报告中明确配电房在拍卖范围,也明确配电、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也在拍卖范围内。我公司已接受厂房,配电房也在我公司管理之下。 2018年6月23日现厂区内租户纠集几十名人 将我公司所有的配电房大门锁撬掉,将厂区内新签租户的电水断掉,破坏生产经营,导致承租户每天损失五千元,房东每天需要退租金1000元,至今损失达十万元以上。 康如电子强行把申请人所有的配电房加锁,派人看守,随意停申请人出租的厂房水电,不让申请人租户恢复供电供水,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 。违法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相应的违法责任。 租户损失巨大,申请人几十次报警,但派出所声称他们保安合法。对停电停水的人不闻不问,却二次非法关押我公司接电的人,对违法人员七八次违法行为,拒不立案。另我公司向公安说明,苏州中院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已明确:,所有的裁判文书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不仅案件当事人应当尊重和执行,一切相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有配合和协助执行的义务,但昆山公安不仅不协助,反而充分拒不履行的打手。为此请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督促下级办案机关履行职责,打击黑恶势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保障生产经营。如不立案,也请书面回复,出具不予立案证明,不能不答复、不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几十天不能生产!这样的推诿,是不负责任,也是违法的。
公安具有制止侵害财产权行为义务、维护公司财产权职责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503号行政判决书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申283号行政裁定书均明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在判决理由中明确:受害人合法财产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当受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对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不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因此,对赵**等人的违法行为,本公司有权起诉要求停止侵权,但同时也有权选择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经本公司前后几十次报警,贵局均不处理,特别是本公司已提供相关案例给贵局相应警官说明贵局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派出所仍不处理,且恶意报复、非法关押门卫人员的行为,足以表明派出所部分人员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认知不足,缺乏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意识。为此,再次向相关部门申请,请求上级机关责令派出所依法履职,不为黑社会提供庇护,依法维护法律生效裁定的公信力,请公安机关不要充当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与租客共同抵抗、拒不履行判决,对抗法院,共同强占拍卖标的,拒不交出,此行为已构成犯罪。另配电一个月拖欠电费13万余元,房东不管理,后期欠费供电局明确要房东给,派出所如何不处理,让房东以后风险极大。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公安局答复如下:经了解,2005年7月,昆山锦城毛纺有限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名下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78号内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后因拖欠银行贷款,于2012年被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2018年4月,常熟惠信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拍得该处房产及土地。自2012年开始,昆山锦城毛纺厂将厂区内的厂房及宿舍进行对外出租,目前厂区内仍有租户30家左右,因法院只负责拍卖,不负责具体执行,所以产生了诸多业主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我局巴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均安排民警到现场处置。后我局巴城派出所就相关问题已向市局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相关警情我局巴城派出所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受理。目前,相关证据正在搜集中。下一步,我局巴城派出所将进一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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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拍卖的房产不能要,你看着便宜纠纷多的要死了。
2018-8-19 0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