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长时间观察,开设在养育巷临近道前街路口那里的万花大舞厅经常在清晨六点左右就开始营业了,然而,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是不得在每日的凌晨二时至上午八时进行营业的,很显然这家舞厅将营业时间提前至清晨六点就已违反该规定,即便要营业,也不该早于八点,并且,据我所知,这家万花大舞厅从开业至今始终都是在清晨六点左右营业的,这种违法营业的情况已持续数年之久,真可谓一意孤行,我行我素。
既然这家万花大舞厅违法营业的情况已长达数年之久,而不是近日才决定将营业时间提前的,该情况便可视为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既如此,建议姑苏区文化行政执法大队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在对那家舞厅的经营人员责令改正之外,还应同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少得进行不低于一个月的停业整顿,以儆效尤,以示严惩,否则,若不严厉惩治,又如何给其他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在此,针对那家万花大舞厅长时间存在清晨六点违法营业的情况,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向辖区姑苏区文化行政执法大队举报,恳请贵大队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举报情况进行记录,并调派执法人员赴实地进行核查,在查证属实后,对那家万花大舞厅的经营人员依法处理。
在对那家舞厅的经营人员作出具体的处罚时,还请重点考虑以上提出的处罚建议,对其从重处罚,从严惩处,以此方式给其他娱乐行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同时,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谢谢!
市文广新局便民服务员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高度重视,作了相关批示,要求妥善处理,现答复如下:一、被投诉主体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证照进行了核查。营业执照名称为苏州市万花娱乐有限公司,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道前街130号第二层,经营者:李相明,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场所。该场所已向苏州市姑苏区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取了《娱乐经营许可证》。二、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6日到现场检查,提醒场所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同时做好隔音措施,防止噪音扰民。三、后续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强对该场所日常监管,责令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也要注意控制噪音,不得扰民。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您如对该回复有意见,请与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系。联系电话:1231865122908
2018-12-2 1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