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小区物业合同已经由本平台投诉与社区确认过是有争议性,这也是为何住建局给的意见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以及为何物业公司一直不敢完全执行合约里有争议性条款,就法律层次来说,本小区的物业合同目前是处在“效力待定合同”状态!街道办怎么会一再地引用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来作为解释依据?还有,为何街道办不对我引用的规建局意见(如附件一)做回应呢?难道规建局意见不比一个“效力待定合同”的依据性更有立场及说服力吗? 至于我的联系方式可以向福娃娃物业孙经理了解,不便在网上大众平台提供。
附件一:
附件二: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网友您好!您在寒山闻钟论坛上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关于合同问题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了解,目前李园新村(天生赢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从2015年11月至今均由紫藤社区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日常工作,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建议小区业主积极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关于换届程序可前往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城市建设科或紫藤社区进行咨询。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对物业合同等相关问题进行处理。2.关于小区停车纠纷问题经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协商解决此停车纠纷,如业主对车位位置有异议,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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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08: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