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请问协商不成的怎样处理?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物价局确认,根据《关于印发吴江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吴价规〔2015〕2号)等文件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超过24个月后,空置房是否优惠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约定。谢谢您的关注!
协商不成就要全额缴纳了。。楼主可以考虑请物业经理出去喝几杯,肯定能协商下来的。
是啊,这种规定真是一纸空文
2018-11-13 14: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