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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新闻夜班车》栏目组

2024-2-26 9:46:1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收看了昨天(2017年12月2日)晚上,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夜班车》栏目,其中,有一则名为《“教科书式老赖”受害者去逝 赔偿仍未落实》的新闻,看完该新闻后,我感到非常气愤!世上怎么会有如此冷酷无情的女人,不过,我始终有疑问想要请教《新闻夜班车》栏目组:
既然那黄姓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她目前正在穿着的服装和鞋是否可供执行?具体而言,她的那些服装、鞋是否算是她个人财产中的一部分?如果算,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对她的那些服装、鞋进行执行呢?如何执行嘛,就是将她(衣柜里放置的)那些服装连同现在身上穿的一并登记在册,打包收走,交给典当行处理,所得资金交予受害人,待她日后有钱后,再从典当行将自己的服装、鞋赎回。在交给典当行处理后,有多少算多少,哪怕只有几百元也好,毕竟有胜于无嘛,不是吗?我想了一下,服装、鞋也该算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毕竟也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而来的,既然这样,就该视为个人财产中的一部分,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如真到了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就该考虑执行其服装、鞋,将其服装、鞋执行收走,所得资金交予受害人,这样,至少不会面临诸如该事件中的那位受害人本人一样,因赔偿款迟迟不到位而不幸离世了,出现这种结局,实在让人感到非常惋惜!如果不算,又是为什么?原因何在?难道因为服装和鞋是人每天必须穿着的,无法执行,是吗?如果真是这样,难道只能眼睁睁看着受害人因赔偿款迟迟不到位而不幸离世吗?
再说了,对付这种女人,既然她如此冷酷无情,咱也就无需为她保留任何颜面了,就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出面,按照以上我所言,将她的服装、鞋执行收走,交给典当行处理,所得资金交予受害人,有多少算多少,不足部分再另外设法解决。总之,不能眼见受害人真的拿不到任何赔偿呀,这太说不过去了。
在此,针对以上新闻中的事件,发表如上这些看法及观点,请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夜班车》栏目组看看,我提出的这些看法是否可行。在考量时,也请综合各位广电律师团律师的意见。如可行,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对该案中的那位黄姓女人,即被执行人执行她的那些服装、鞋呢?如此眼睁睁看着受害人因赔偿款迟迟不到位而离世,说的过去吗?如不可行,又是为什么?理由何在?谢谢!
苏州广电总台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所关注的“教科书式老赖”事件,今年6月,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对肇事者黄淑芬做出了赔付85万的判决,11月25日,唐山中院对黄淑芬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对于您关注的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问题,当地法院也表示,“正在对黄淑芬的财产及黄是否存有转移财产情形进行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会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目前,相关的情况当地相关部门依然在调查当中。感谢您对我们节目的关注。
我早就看到这一事件,这个事情网上传的很厉害,真的非常气愤!希望严惩肇事者
对!必须严惩那位被执行人,即黄姓女人,如此冷酷无情,太可恶了!哪怕让她赤身裸体,岂能眼见那个受害人的生命就此终结呢,太说不过去了。所以,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她的那些服装和鞋,即衣柜里放置的与身上穿的一并执行收走,交给典当行处理,所得资金交予受害人,有多少算多少。
人家受害人都已经那样了,不幸离世了,您怎么还笑得出来呀,幸灾乐祸可不行,太不人道了。
这件事早就在网上传来开了,现实中还真有这种人
既然她如此冷酷无情,就该让她衣不蔽体,将她的服装和鞋一并执行收走,交给典当行(协助)处理,所得资金交予受害人,有多少算多少,有胜于无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这么治她,她就不知天高地厚了。
偷看什么呀,您可真会开玩笑。除了她的服装和鞋外,难道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吗?有吗?如果没有,不执行服装和鞋,又该执行什么?
卖人家人身上的衣服也有点过分了吧,尽管这种人让人愤恨
过分?她做出的这种行为,难道一点也不过分吗?再说了,对付这种人,就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否则,又何来公平、正义可言。
唐山的新闻?关你sbs什么事?又偷新闻
她是过分,但是法律不会允许这样做的吧
sbs又不是一次两次,经常这样啊
今年6月,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对肇事者黄淑芬做出了赔付85万的判决,11月25日,唐山中院对黄淑芬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对于您关注的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问题,当地法院也表示, sbs偷新闻心安理得
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以容忍教科书式老赖是个问题,如果不是当事人无奈上网发帖,不断转发,新闻媒体大面积报道,当地舆情监控,是否此事仍然无解?人民法院在此事件中是何角色呢?是否可以举一反三?然并卵,太多的举一反三了
希望严惩肇事者
真的不允许吗?根据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试问:这服装与鞋是否能算是该规定中的“生活用品”?如果能,为什么不对该生活用品予以执行呢?如果不能,这服装与鞋又该如何分类呢?不算是生活用品,又算是什么?再说了,那些典当行开着又是干什么的呢?是摆设吗?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能与那些典当行合作?将强制执行来的生活用品交给典当行处理,所得资金交予受害人,有多少算多少,还是那句话,有胜于无。
没错!我反复斟酌了那位黄姓被执行女人的行为,她一系列的行为已不单单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是在间接伤害那位已逝老人的身体健康,是一种极为恶劣与严重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该行为最终导致该老人因执行款迟迟不到位,救治不及时而不幸离世,因此,相比之下,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更为合适,而不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也只不过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所以,根据该案的情节、性质、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而论,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即故意伤害罪定罪更为妥当,且才有震慑其他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能让类似事件再度上演了,必须严厉惩治!

2017-12-3 0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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