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永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水南村何家组287号。2014年4月份,我因与被执行人曾学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判曾学海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我的损失18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本人依法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2014)永执字第247-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曾学海所有的登记在曾文生名下的位于永兴县城关镇龙山路车库杂房一间及位于永兴县城关镇人民西路房屋两套,至今两年之久,永兴县人民法院相关执行人员也没有对查封房屋采取有效的拍卖手段,同时被申请执行人曾学海系永兴县中医院职工,有稳定的收入,完全具有执行能力,而曾学海不仅不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义务,反而恶意规避法院,在他姐夫熊沙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方便,转移财产,与其姐妹们在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恶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企图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债务人不得以放弃有价值财物,财产的继承来逃避债务。
我本人多次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反应,但该院执行人员心口不一,嘴上讲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根本在糊弄作为受害方的我,我深信法律是公正的,上级人民政府是公正的,特请求上级部门及时督促永兴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报告人何永文,2016年10月31日
不管怎么转移财产,每个月下发的工资总转不走吧
永兴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何永文与被执行人曾学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情况说明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何永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水南村。
被执行人曾学海,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
二、案件的审理情况
申请执行人何永文与被执行人曾学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曾学海赔偿损失180 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 950元。
三、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永文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核实后,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永执字第2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曾学海之父曾文生(已故)的位于永兴县城关镇龙山路的车库杂房一间(面积17.75平方米,房产证015803,建设用地许可证2004-121号)及位于永兴县城关镇人民西路房屋两套(房号为301、401,房产证号为016813)。但被执行人还是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永执拘字第247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曾学海拘留十五日。
据调查,被执行人曾学海虽有工作单位但一直没有上班,所以也没有工资。2015年底,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查证得知,曾学海回到原单位上班了,就在第一时间冻结了其工资,并于2015年12月及2016年7月先后两次扣划了曾学海工资共约12 700元。此外,执行法官还了解到曾学海所住房屋的屋顶建有通信企业的铁塔,系外租给某通信公司使用。执行法官于2016年2月19日从铁塔公司扣划被执行人曾学海的租赁费10 000元。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1、对该案件的执行,永兴法院一直是积极主动,院长、分管院领导多次听取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该案的执行工作;
2、申请执行人一直要求评估已被查封的财产(即登记名为被执行人曾学海已过世父亲曾文生名下的住房及车库),因登记姓名与被执行人不一致,而继承人拒绝析产,导致财产权属不明,一直未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相关情况已向申请人释明,但申请人拒绝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析产权益。
3、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何永文家庭困难情况,于2014年、2015年每年均救助了3 000元,2016年7月又给予了20 000元司法救助。
4、被执行人曾学海的父亲曾文生(申请人)有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许志纯确无履行能力,经过多次查找,一直未能执行。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执行力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曾学海及另一案被执行人许志纯财产,争取及时执行到位;
2、做好与申请执行人何永文及其代理人的解释及沟通,化解情绪。
永兴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2016-10-31 14: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