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该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具有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在新进用人单位之后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也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其在新进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天数按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折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您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由于您未表述新进用人单位的时间,我们无法判断您当年度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您可以将自己的情况与上述规定进行对照,计算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如您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11-30 16: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