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先来看看国家对于农村养殖业的最新最新的新政策:
【政策】农业用地上搭建养殖场,属于违章建筑吗?国家发声:农村宅基地允许入市!宅基地终于值钱了吗?农民能分多少呢?
三农利辛 2018-01-18 00:01
农业用地上搭建养殖场,属于违章建筑吗?
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等。那么,农业用地上搭建养殖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呢?快随小农菌来了解下!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另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养殖场场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从常理可知,养殖户不在农用地上搭建涉农设施,不可能对家禽走兽等畜牧业实施基本的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可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另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多行政机关,尤其是规划建设部门超越《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规定,附加养殖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养殖户搭建涉农设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
综上可知,养殖户在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从事养殖的行为,是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鼓励发展农业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为了鼓励村民在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前提下,发展经济性产业的政策性支持,因此规划建设部门一律把养殖场当做违建拆除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大家再来看看地方政府回复的帖子:
“chom2017”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农委、国土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4年9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明确:
1、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要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通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等程序规范用地行为。 根据文件要求,我市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208号),文件明确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经营者必须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复垦时限和承诺、土地复垦保证金等有关内容并列入三方用地协议后,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级审核、公告无疑义后签订用地协议,及时报市农委、国土部门备案、核实、公示。公示无疑义的出具《常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备案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另外,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规模化养殖选址必须符合养殖业相关规划。 因此,其所述规模化养殖场一方面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另一方面必须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
感谢您的关注。
大家对这答复看的懂吗?我明明已经把2018年的最新政策帖在上面了,可地方政府为了忽悠老百姓,还在煞费苦心地寻找2014、2015年的、非常繁琐的、已经过时的、能够愚弄老百姓的旧政策,而且对于我的诉求答非所问、其中详情在上一帖中已经详述。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chom2017”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农委、国土局核查,现答复如下:1、帖子中引用的内容,系网络撰稿人“三农利辛”就设施农业政策发表的个人观点,具体网址为(http://www.sohu.com/a/217352188_99905017),此文最初来源系漳浦论坛。漳浦论坛并非国家政府机构,其发表内容并不构成国家政策。文中引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强调“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然而原文仅有“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此回答仅仅包含土地用地性质审批问题,不包含建设农用设施审批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三大段特别就“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t20101027_789115.htm)。市农委农林农机科已于6月14日就我市现行设施农用地建设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书面答复,现将书面答复再附后。2、经市国土局核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4年9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明确要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通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等程序规范用地行为。根据文件要求,我市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208号),文件明确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现行的相关政策国土局已作了解释,至于您要求在拆违过程中能否区别对待,结合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您可向属地政府进一步咨询。谢谢。
广大网友,我的诉求是:在2018年6月12日村里来通知要拆我的养羊场,可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我的养羊场不属于违法建筑,村里不应该来拆除羊棚。可村镇二级态度强硬,对于国家政策全然不顾,,地方政府的答复又看不惜,答非所问?真心希望属地能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事我知道,你的羊棚位于禁养区,拆你没商量
这还说呢?还是我知道:不知是那个裤带松了?我这里有常熟市环保局的回复;也有尚湖镇镇政府的回复。要比你这个漏岀来的的答复权威多了吧?要是在禁养区?我不是自讨没趣吗?
希望领导能对照中央政策、结合现在季节的实际情况,给个能够接受、并且合理的回答。
现在属地政府对于中央的政策可以不予理睬?对于属地政府自己杜撰的土政策奉若神明,在常熟这次拆违行动中,有的人家明明有中央最新政策明文规定可以不拆的,而且新政策已递送到他们手中,得到的答复是:中央的政策是不起作用的。请问领导们:既然中央的政策是不起作用的?那中央还要向全国人民公布做什么?你们自己杜撰的土政策有国家法律法规中那几条的支持?老百姓在农村是有违章建筑,这些应该承认。但你们地方政府在进行执法的时候违反了多少条国家的法律法规呢???法不授权不可为。这道理老百姓都懂,你们干部遵守了吗?希望能得到常熟王书记或者苏州周市长的亲自答复。谢谢!
希望政府的答复人员多看看国家对于农村养殖业的支持、扶持政策,还多想想百姓辛勤自主创业的艰难,为官一任。、应该造福一方。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抱孩子,这些都是古代的为官之道。还有村干部是应该全心全意为全村村民尽可能多谋福利的村集体组织,而不是为执行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所支持的错误行动的工具。凡是都要为全体村民多想想。
别光说:“创业千曰难、火烧一日光。”居然知道创业艰难多辛苦。为何还要赶尽杀绝无余地;人家经过四五年的艰难探索,亏损坚持,坚持又亏损,终于等来了希望,刚经过一年的阳光普照,又要我关停?这是什么世道?
请政府多考虑考虑老百姓自主创业的艰难,经过四五年的摸索失败,刚取得一点经验,已经希望在手,眼看要大展身手了,却被叫停,这就是为人民着想?标语写着“创业千日难、火烧一日光”。现在大家在说:洪水过后留一半、大火烧后剩三分;二者过后犹可立、唯有人祸一扫光。
国家大力扶持农村养殖业、省会积极支持养殖业、地方政府要关闭养殖业,村干部要取缔养殖业?
老百姓要靠养殖业生活、老百姓要靠养殖业活命。取缔了养殖业领导们可有安排失业人的工作?尊敬的政府领导:取缔了我的养殖场,我接下来的生活你们怎么安排呢?这些都是马上直接的问题,一刻也不容拖延的。尊敬的领导:不要见面就逼我:那些羊怎么处理?或处理的怎么样了?我不养羊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自信还有几十年,靠什么来维持生活?本来自信在家自主创业,不再来麻烦你们村干部要求安排吃饭工作,自主创业辛苦是辛苦,但也够维持生活的,现在要我关停,?我能把嘴封起来吗?电视上讲:吃是吃的米、讲是讲的理。能有讲理的地方吗?
“chom2017”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农委、国土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1、帖子中引用的内容,系网络撰稿人“三农利辛”就设施农业政策发表的个人观点,具体网址为(http://www.sohu.com/a/217352188_99905017),此文最初来源系漳浦论坛。漳浦论坛并非国家政府机构,其发表内容并不构成国家政策。文中引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强调“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然而原文仅有“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此回答仅仅包含土地用地性质审批问题,不包含建设农用设施审批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三大段特别就“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t20101027_789115.htm)。市农委农林农机科已于6月14日就我市现行设施农用地建设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书面答复,现将书面答复再附后。
2、经市国土局核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4年9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明确要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通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等程序规范用地行为。根据文件要求,我市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208号),文件明确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现行的相关政策国土局已作了解释,至于您要求在拆违过程中能否区别对待,结合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您可向属地政府进一步咨询。
谢谢。
顶起,再关注。
这种回答令人费解?你说这不是国家政策?是个人意见?我在整个文章中没见用:个人意见、个人见解、个人看法等等的个人字样,况且这在大网站上发表的个人意见能大胆冠以【政策】两字的,有几个人?这要不是真正的政策,他敢冠以政策二字???
2018-6-19 21: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