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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房产律师前十名

2024-2-22 21:01:2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静安房产律师前十名
周祖超专职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22年法律工作经验,1000余件各类诉讼和非诉类案件,庭辨风格自成一家。丰富的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经历,主办刑事,经济,房地产,继承,婚姻等案件,熟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特别是对刑案,婚姻,侵权,行政诉讼案件有独到研究。
正因为这样,刑才将不同的及同一的不同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刑罚幅度,按照刑定原则的要求,每一情形犯的发生,只能在该情形相匹配的量刑幅度中量刑。如果低于或高于这一量刑幅度裁量均为外量刑。因此,每一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即为定最低刑。相关的司解释也将定刑幅度作为定刑。如高人民院在《关于人民院审判严重刑事犯案件具体应用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以下简称《答复》)中对时效问题的解释说明了定刑问题,该《答复》虽然解释的是什么是定高刑,但我们从中也可以得出什么是定最低刑的答案。
周律师先后在温州、南宁、北京、上海等地的多家知名律所执业,深喑我国特色法制,调解纠纷,各类谈判磋商游刃有余,具备极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犯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等方法套取口供。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和处以刑罚。”
周律师尤其擅长解决房产纠纷,2009年温州金.融危机期间妥善处理多起房产纠纷,其中仅一起案件,就为当事人挽回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选择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两种责任相衔接、协调的现实路径,有其合理性、必然性:1.恢复性司理念的勃兴。在传统的报性刑罚理念下,家独占刑罚权,刑罚机制以监禁刑为中心,主要通过严厉的刑罚形成强大震慑力实现惩罚、遏制犯行为。但现实中犯率与再犯率的不断上升、监拥挤、被害人权益被忽视等问题的出现使新型的刑事司模式呼之欲出,恢复性司应运而生。
执业领域: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婚姻家庭、房地产各类纠纷、人身侵权、合同纠纷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房养房”愈演愈热,开始由单纯的购房筹资行为演变成一种购房投资行为,形成了房地产领域内一个新的投资群体—新房东。但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以房养房”也不例外。采用“以房养房”方式除了每月固定要支付钱款本息和物业管理费外,还要承受出租收入不稳定、物业贬值等多种风险。在此提醒“以房养房”者,有必要提防六种风险:已抵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权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经设抵之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则上已经受到限制。
周祖超律师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处世灵活,善于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注重律法风险的防范,充分利用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策划出最有利于客户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权益。理论功底扎实。
静安房产律师前十名
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持有有效出境证,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犯、犯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疑人,暴犯,以及其他严重的犯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被羁押的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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