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购房合同中对精装修房子并没有明确所用硬装产品的品牌以及所用电器的具体型号,购房者对此不能接受,且开发商并不能解决此问题,买方是否有权利终止交易?
问题二:签订认购合同的时候,买卖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首付款推迟付款4个月,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补充协议只签了买方的名字,并未签署卖方(开发商)的,那么这张补充协议只对买方产生了限制,对买方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试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
对买方产生的不利影响:定金合同里标明认购后7天内必须交首付款,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原本补充协议的意义就是延迟首付款,现在开发商未盖章,补充协议无法保障买方的利益。销售这种行为明显是合同陷阱,带有一定的欺诈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部分条款与开发企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1、你提及的精装修硬装产品品牌、所用电器型号及补充协议的相关问题,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2、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自愿的前提下,你可先行与开发企业就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沟通协商,如沟通协商不成,可向房产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或根据签订协议上的争议处置条款解决。
精装修的房子,开发商必须提供电器的供货商的质保书和维修联系方式。装修产品质量问题,保质期内可以直接找卖房开发商免费维修,保质期之后付款保修。延迟付款只针对付款方,卖房开发商就收到补充协议的打款到账即可,卖房开发商前台没有必要签字。
2018-12-21 1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