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政府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于2016年10月推出《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其文件中明确:一、农民对其旧房可原地翻建二、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未婚子女的,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婚龄,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公寓房安置。符合上述情形的农民朋友可到当地村委会申请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建住宅(原地翻建、移建、新建),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并填写相关材料。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url=]查看楼层[/url]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吴中区人民政府:对于你们所发的政府文件《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木渎镇政府拒不执行,且采取了与文件内容完全相反的安置分配方式,作为发文机关和木渎镇的上级政府你们不能视而不见,你们有责任和义务给木渎镇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行政不作为吧,应该是
两个儿子还有一套房拿啊?有这种好事呵呵
重男轻女,乡风民约比法律还大
吴中一个字乱,两个字真乱,三个字非常乱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新中国开国领袖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296页)但有些地方的领导却将关系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党的生命”当儿戏,制定政策拍脑袋、想当然,制定的某些政策全然不顾不看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上级的正确政策。其结果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将上级政府原本正确的政策规定作了根本性、原则性改变,关键是还改错了!
木渎镇的上级吴中区,再上一级苏州市政府,这两级政府制定的宅基地政策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着是两个及以上的子女!子女!!子女!!!(~~分别见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和苏府[2003]66号文件)。
但木渎镇政策却是“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儿子!儿子!!儿子!!!(~~见吴中区便民服务员引用的木渎镇的回复)。
木渎镇把吴中区、苏州市的上级文件中的“子女”改成了“儿子”。木渎镇这么一改,改掉了宪法确定的男女平等精神,改掉了法律保障的妇女享有的合法权益,改掉了上级政府制定的原本正确的政策。
木渎镇宅基地政策还改掉了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纪律!(~~分别见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和苏府[2003]66号文件)
木渎镇宅基地政策更改掉了全党全国服从中央的政治纪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木渎镇其还为其改动成男女不平等的宅基地政策美其名曰为“传统”。请问这个“传统”是从那个朝代继承下来的!唐朝、宋朝、明朝还是清朝?请问歧视妇女,剥夺妇女合法权益,制造男女不平等宅基地政策继承的倒底优良传统还是封建糟粕?
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还有一个搪塞群众的幌子,叫做“乡(村)规民约”。请问木渎及所辖村的“乡(村)规民约”是什么年份制定的?是1910年、1948年?还是1966年、2017年?木渎镇能否把你们依据的“乡(村)规民约”的年份、版本及相应的条文内容一并晒出来,让广大的网友们见识学习一下?
违法的木渎镇及下辖村的宅基地政策或决定到底是有政府制定的,还是村委会决定的?
如果违法的宅基地政策是政府制定的,那么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木渎镇政府应立即自行启动纠错模式予以纠正。
如果违法的宅基地规定是有村民委员会决定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应自行纠错。如果村民委员会不自行纠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政府应责令“村规民约”改错。这就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纠错机制!
木渎镇政府,你们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了吗?木渎镇政府你们面对舆情可不能敷衍塞责哦,木渎镇群众几万双眼睛正盯着你们呐,木渎镇政府可千万不能让千家万户的老百姓失望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歧视女性,制造男女不平等,是违宪、违法、违规的政策!木渎镇政府领导制定的宅基地政策要对党和国家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对上级政府负责!更要对全镇的人民负责!
是国家的宪法、法律大还是木渎镇政府的规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任何一级政府、一级组织,其出台的任何一项政策、决定,都必须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都必须经得起国家法律的合法性审查。
以男女结婚的形式来说,除了“传统”的男婚女嫁外,还有招婿入赘这种形式。《婚姻法》第九条明确:“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和理念。
吴中区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是又怎么规定的呢?“结合农村传统……和……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吴中区便民服务员的官方回复)木渎镇的这个政策只顾了“传统”的男婚女嫁,却没顾及国家的法律(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作出剥夺了妇女合法享有宅基地的禁止性条款,这种政策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这样的政策显然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男女结婚形式除了男婚女嫁、招婿入赘外,现在还有一种新的形式叫做“两家并一家”。国家的《婚姻法》第九条虽然没有例举这种形式,但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宅基地政策也应顺应这种形式。我们的一级政府作出的政策,我们的集体组织确定的规定一定要顾及到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婚姻形式,经得起国家法律的审查,做到合宪、合法、合规。
木渎镇不该是一个“独立王国”!木渎镇不该是一个“法外之地”!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不能只要歧视妇女的所谓历史“传统”,不要尊重妇女的现代社会文明意识!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不能只要“乡规民约”,不要国家宪法法律规范约束!木渎镇政府不该肆意妄为地践踏国家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的精神!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不该肆无忌惮地践踏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木渎镇政府的宅基地政策不该随心所欲篡改上级政府制定正确的政策!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习近平总书记语录)
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语录)
“乡(村)规民约”不能成为政策违法的遮羞布、挡箭牌!!!
国家法律明确“村规民约”要宣传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违法、违法纠错、侵权诉讼等内容。木渎镇的宅基地政策以所谓的“传统”“乡(村)规民约”为幌子,列出剥夺妇女宅基地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是违宪的、违法的、违规的,是站不脚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的作用
(宣传法律)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促进男女平等,……
(遵守法律)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特别条款)第二十四条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得违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责令改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侵权诉讼)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支持村民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办、国办发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包括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各项经济权益。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部分内容:
长期以来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五、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六、要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自觉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方面,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对因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2018-5-24 1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