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和三期小区内游泳馆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广大三期业主。我们三期小区内的游泳馆每年夏天都对外承包经营,到了夏天,小区内鱼龙混杂,非业主可以进入小区,带了了许多安全隐患,破坏了小区环境,游泳的人把汽车停放在普陀路上,影响交通,每到晚上小区东门口普陀路边停满了车,极大损害了广大小区业主的利益。而且三期地下车库每到夏天的时候极其潮湿,业主推测跟游泳馆有极大关系,车库地面漫水严重,有很大安全隐患,容易滑倒。而且湿气重对汽车造成极大损伤。目前该游泳馆问题极度困扰着广大业主,损害了业主利益。关于游泳馆性质问题,我们之前咨询过住建局,给出的答复是:“太和丽都三期40号楼地上部分为物业用房,地下部分为游泳池,是小区配套用房,不属于物业用房,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但并非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既然游泳池属于小区配套用房,不属于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那么房产公司把游泳馆对外承包经营是否违法?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并非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那么该游泳馆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有的话,工商部门是如何审批的?其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操作行为???根据《物权法》77条规定,小区内改变房屋性质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显然小区正当中这么大一个游泳馆我们三期所有业主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且现在该游泳馆损害了我们广大业主利益,显然是有利害关系的。目前我们业主对该泳池怨声载道,不可能同意对外经营,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房屋性质需要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业委会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显然我们业主不可能同意。除此之外,小区地下车库如此潮湿,质量问题严重,住建局是如何验收成功的,希望住建局能给广大业主一个交代。
1、请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太和丽都三期东门路边违停问题。
2、请住建局和工商局对于太和丽都三期内游泳馆问题,给广大业主一个答复,关停该游泳馆。
3、请住建局对三期地下车库进行检查,责令浙建开发商整改地下车库质量问题。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gzh5522"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你反映的太和丽都泳池问题市住建局已在2015年6月回复地下部分为游泳池,是小区配套用房,不属于物业用房,产权归房产公司所有,非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该游泳池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委托管理。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地址游泳馆经营户名称为太仓市城厢镇兰兰游泳馆(注册号320585600593177)证照齐全。
另太仓市公安局答复如下:我局南郊中队已安排警力加强巡逻,查处各类违法停车行为。
2017-7-9 18: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