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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若租赁公司违约,应承担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并承担合同总价40%的违约金,胡素娟、许春红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请求判令租赁公司承担违约金1722640元、利息损失约162万元,一、二审考虑到《房地产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1722640元足以弥补胡素娟、许春红的损失,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并不过分畸高,遂判决租赁公司向胡素娟、许春红支付违约金1722640元。租赁公司称违约金条款系签订,违约金远远超过了胡素娟、许春红的损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九象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北京市中级起诉称:九象公司是湖北省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白云边公司)授权的白云边豫贡系列酒的河南总经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监字[2010]第155号《关于第629873号“豫及图”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简称第155号批复)关于白云边公司在其生产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豫”、“豫贡酒”字样,与第629873号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属于《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准确。黎城县建筑律师。
议对其减。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红谊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罚执行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红谊在服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条件,可予减。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高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红谊准予减去有期徒七个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章瀚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一审根据章瀚等人的申请,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作出(2011)文鉴字第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24号《鉴定意见书》)。根据该鉴定结论,《*合同》中章瀚的签名是真实的。二审期间,章瀚在介绍有关背景情况时曾指出,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曾经存在违规操作银行业务的行为。本案涉及的《*合同》,正是在其违规操作期间留下的。本院认为,章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应当清楚在合同上签字认可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将章瀚出具空白《*合同》给金原公司,事后又未予监督、收回的行为视为章瀚已经授权给金原公司处分自己的认定,是有道理的。黎城县建筑律师。
原判认定: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欧华开始向被告人安仕海购买“小马”,并将购买来的“小马”带回玉溪市通海县交由他人贩卖,从中牟利。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欧华再次到呈贡区找安仕海购买,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其从安仕海处购买的可疑物净重19.0克。后民警在昆明市呈贡区东侧出租房内将安仕海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和家中查获可疑物净重70.8克、可疑物净重57.9克。经鉴定,从欧华身上查获的19克可疑物和从安仕海身上查获的70.8克可疑物是,从安仕海身上查获的57.9克可疑物是。
(三)关于章瀚再审所提涉及程序错误问题。,金原公司在一审向其释明合同无效后,就原诉讼请求中要求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息的请求已经进行了变更。不过,其基于双方关于《*合同》为独立的约定,认为章瀚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未予变更。金原公司主张章瀚承担连带责任并提起本案诉讼,一审、二审未支持其关于连带责任的主张,仅判令章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的做法,并未超出金原公司的诉请范围,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第二,章瀚要求鉴定其签字形成时间并欲以此证明当时尚不存在本案借款关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华,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安仕海,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黎城县建筑律师。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宋建国、林志刚和一审被告人倪永昌挪用资金的事实,以及宋建国、林志刚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予以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上诉人宋建国的辩护人向法庭举示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以证实,在挪用资金案中,出借资金的是某某村,并于2013年3月19日收回该钱款。检察员质证认为,该份证据证实的内容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并不矛盾。
对于上诉人阮国轩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上诉人阮国轩醉酒后驾车发生碰撞事故后逃离现场,回到现场后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后被民警强制带到抽血检查,检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7.7mg/100ml,同年8月21日上诉人阮国轩接到公安的通知后自行到案,可见,上诉人阮国轩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自首,其以此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白云边”牌白酒在包装上标注“豫”、“豫贡”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局此次批复,九象公司价值200多万元的白酒被河南省多个地市工商扣押,而且第629873号商标的人也依据此批复提出了1150万元的赔偿。九象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费用,自产品被商标局认定为侵权商品后,不仅商品被扣押,且无法继续经营销售,多年经营的市场份额也会丢失,损失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