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谢章文,男,中共党员,在石门县白云镇农技站工作。
具体“冤”情的事实是:我老婆文泽琼,石门县白云镇农技站工作人员,与同县子良乡农技站工作人员李小英,在退休政策的执行上有“四同”,即:同时参加工作、同样的工种、同样的缴费标准,同系女性。李小英2005年退休,文泽琼2010年退休,文泽琼迟退休五年,多五年工龄,多缴养老保险金1.5万余元。退休后,月工资比李小英少176.68元,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
国家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是“工龄越长、养老保险缴费越多,退休后,月工资越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7条明确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明显有失公平,应给予党纪处分。
事情发生后,因文泽琼的养老保险金是缴给石门县人社局的,我们夫妇多次向石门县人社局反应此事,石门县人社局忽悠我们说“退休人员的工资测算是按人均寿命75岁摸拟测算的,文泽琼工龄长一些,养老保险缴得多一些,今后调工资会比李小英略高一些,等到文泽琼75岁时,工资会赶上李小英的。
石门县人社局的回复“违规、违纪、不公平”。无法接受!
1、文泽琼工龄20.33年,李小英工龄15年,文泽琼多五年工龄,多缴费1.5万余元,退休后,起点工资总额就应高一些,为什么月工资总额还少176.68元呢?
2、到75岁时工资会赶上去,万一人活不到75岁,那1.5万元不就白交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7条明确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应给予党纪处分,是什么原因造成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石门县人社局无效呢?
石门县白云镇农技站:谢章文
手机:13973626437
2016年9月19日
应该是中间处了什么问题吧,具体情况可以问下当地人社局吧
2016-09-20 13: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