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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人的后果谁承担

2024-2-20 8:12:0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家住在阳澄湖半岛阳澄人家小区,老伴今年69岁,膝盖骨退化和患有膝关节炎,经常疼痛,但没有影响其练太极拳和在小区周边公园正常散步锻炼身体。她的弟弟(骨外科博士)指示:“不要练太极拳、不要步行锻炼,以养护膝盖”。为了能让她继续出外散步,我于8月31日在网上下单给她买了一个电动滑板车代步,7天以后,于9月8日她骑行电动滑板车,我骑行电动车去住在跨塘派出所旁边的女儿家,把电动滑板车放在她家,因为之前旅游时,身份证放在她家,而且户口也在女儿家,以便让她们有时间顺便把拍照办理了。可是,当我们在非机动车道行至阳澄环路与水泽路交叉口附近时,老伴的电动滑板车前轮突然卡在路面上开挖的沟槽里,至身体惯性前冲,翻滚约270度后仰卧在地,随后电动滑板车的车把又砸在她身上,造成左膝盖磕碰伤、左肘部磕碰伤、臀部顿戳伤和右腿顿戳伤。我当时报警了,交警来了也登记了,把我们的电动滑板车也拉走了,说是这是固定程序。两天后我去交警队去处理,一名警察说:“你们要承担责任,因为没有牌照,就不可以上路”。后来我花了50元钱停车费和59元的租车费到停车场把电动滑板车拉回去了。又过了几天我用一辆suv拉着电动滑板车又去跨塘派出所办理牌照,结果不给办理,原因是“滑板车没有列入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目录”。因此我请求如下:1、从事发到现在半个多月了,应该有个说法了。2、你们警察内部先把国家政策搞统一了。3、强烈要求本案责任单位到我家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4、我的老伴原来是活动自如的,现在坐上了轮椅!涉及这个问题的其它事项怎么处理?!(烦请交警回复时用67244600这个电话,因为我的电话对陌生电话设置了拦截功能,我不会解除拦截)9月24日1:52h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园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已与来信人电话联系,首先已向当事人告知其爱人驾驶无号牌电动滑板车上道路行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其该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也是负有相关法律责任的;据了解当事人目前医药费用共产生一千元不到,但其购买了一辆价值7000元的轮椅,并认为其今后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因此经办民警已告知当事人应当前往司法鉴定所鉴定交通事故对其的伤情的影响及关联程度;同时事故处理中心也约来信人前来园区交警大队,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将帮助协调施工方与来信人的事故赔偿问题,来信人表示理解,将会择日前来园区交警大队。
这种东西,可以在家、在小区玩玩,不能上路,办不了牌照,没有路权。
这是非机动车道,不是机动车道!人也没有路权或牌照,也不可以走吗?老人用以代步有何不妥?为何对施工挖坑不予恢复视而不见?!
这个真没办法。上不了牌的就不应该上路,你上路就已经违规了
人可以走、自行车可以走的路这个车就可以走,你不要把机动车的规定张冠李戴,路上挖坑不恢复,坑人害命为何视而不见?你是施工单位的嫡系吧?
心平气和一点嘛,没有说路上有坑施工单位没有过错! 但是自身的过错也要清楚! 法律条文汗牛充栋,司法解释也锁在公家抽屉里,没经历过不了解也没人讽刺你,大家都是经一事长一智。 行人是有路权的,但很多代步工具是不具有路权的,如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滑板等等,不能上路,出了事故要付全责,当成常识。
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老年代步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依法禁止登记上牌,没有路权。 不光是机动车道不能走,非机动车道也不能走,在有些城市上路行驶要被罚。 施工单位存在可举证的重大过失,付一定责任,可起诉。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标准,归类为“玩具”和“运动器械”,和滑板、轮滑鞋类似,不具备路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不得有行为。 我也现学现卖,我有辆电动平衡车,引以为戒。
唉,没有安全意识,年纪大了走走路也是锻炼非要学年轻人弄个滑板车,这回好了直接坐轮椅了。不过施工单位也要负责的,施工完成后没有及时恢复。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您好! 我觉得不仅要对楼主当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还应对其驾驶电动滑板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即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当时的违法行为处五元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018-9-25 08: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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