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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入幼儿园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报销的咨询

2024-2-18 13:55:5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近日,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 ),报销政策与往年有变化,往年通知中体现了“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而今年通知中未体现,请问今年将如何报销?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喜气洋洋:你好!依据《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苏财综〔2017〕25号)文件规定,除江苏省财政票据目录外的其他各类财政票据一律不予保留,苏州市幼儿园、托儿所专用收费票据已经取消。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的收费和报销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文件执行,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您可登录物价局网站查阅相关政策。感谢您的咨询!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9月12日

2018-9-10 16: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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