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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托费,质疑财政局

2024-2-16 0:07:3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寒山闻钟上,投诉私托费开收据问题的帖子,比比皆是。所有的答复,都以苏价费字〔2018〕105号答复。可问题是这个文件是2018年8月份下发的,规定是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我现在是要补开2018年上半年的,可到金阊街道工作人员回复说财政局不给收据不能开了。现在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的人开到了(10月下旬开的),很多人开不到。社区街道的部门也就是受财政局委托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还是请财政局来答复,为什么都是苏州市区范围的,有园区,有新区,有姑苏区,有吴中相城区的,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为什么有的人能开到,有的人不能开到?文件要执行那也是全市一个标准吧?我开上半年的总不违反这文件吧?如果能补开,那也麻烦告知一下流程,老百姓办点事情真的难的,问问么都不知道,让我们怎么办?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麻烦您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部门与您核实情况,并针对您的情况为您解答,谢谢。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1.根据原《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94号)文件要求,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财政部门提供统一的幼托费收据,由街道负责组织开具。此幼托费专用收据为苏州地方财政票据,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苏省财政票据统一归并改版的通知》(苏财综〔2017〕25号)文件要求,幼托费专用收据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因此姑苏区财政局不再提供。考虑到群众对政策知晓时间因素,姑苏区财政局对开具上半年幼托费的,给予4个月的过渡时间,以便于群众办事,但目前已经全面取消补开。2.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文件,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正式入园入托的,可根据本通知第三条(二)规定,凭幼儿园(托儿所)开具的正式保育教育费收据,进行相应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3.如仍有疑问,可联系姑苏区财政局(电话68728409),或直接联系苏州市市级部门进行咨询。

2018-11-20 21: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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