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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才俊夫妇二老无生育能力,但有一借来的养子作为亲身儿子,送其读书娶妻,二老年老多病,身俱残疾,养子一家要出门打工,于是商量甄才俊老人的亲妹妹,要求其妹的女儿做甄才俊老人的儿女,于是名义上其妹女儿将依法对二老养老送终,但实际是其妹为其养老送终的,直到二老相续离世。这个中间关于赡养送终的问题遗产的问题当时都签到的书面文件,经过乡镇府和派出所盖章生效,而且其妹的女儿户口都跟二老迁在一起。然后现在养子回家,当了村上的书记,然后强行变卖了二老的土地,然后其妹找乡镇府处理。乡镇府判土地归养子所有。这其中土地管理册上是二老及其妹女儿的名字,并没有写其养子,请问乡镇府的判决合理合法吗?甄才俊老人之前有写遗产归其妹女儿所有,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吗?土地使用权是归养子还是归其妹女儿?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其养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处理老人身后事的责任。乡镇府如果判决不公平可以上访吗?请问年近八十的老人三番五次去乡镇府要求处理,一直拖着不处理,然后答应会处理,最后就是简单的几句土地归村书记养子所有了事的决定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最后请问桥自湾乡政府村书记开麻将馆还有心思去为老百姓办实事吗?最后恳请纪检部门来桥自湾刘家铺村。
养子是从小送他读书,帮他娶媳妇,等到老人需要照料的时候钱财耗尽于是离二老远去。
养女是亲妹妹的女儿,在养子在二老都体弱多病时起就没有同桌吃个饭的情况下,决定赡养二老,做其儿女,一直赡养二老去世。
谁更有继承土地使用权?桥自湾乡镇府的判决依据???、
2015-10-30 15: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