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12345,如果劳动监察和社保不予受理,能否提供劳动监察和社保中心不予受理的回执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开的答复。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
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以下内容是国家政府的网站内容:
http://www.mohrss.gov.cn/gkml/zhgl/jytabl/jydf/201711/t20171108_281282.html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506
分 类: 公开答复;建议答复;人社建字
发布单位: 养老保险司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3日
名 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人社建字〔2017〕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8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老有所养,请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企业是否给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关系到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企业历史欠费问题,既是经济社会层面的问题,也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您提出的“欠账要偿还,主动不处罚,时间有过渡,过期严制裁”的处理原则,对解决部分地区社保历史欠费问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据了解,个别地区已经就如何解决企业历史欠费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广东省自2014年5月起实行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专门的过渡期,对过渡期内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企业免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我们认为,个别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企业补缴历史欠费的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造成欠费的历史成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很难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
下一步,我们将以“保权益、可操作、顾大局”为基本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鼓励部分地区就解决历史欠费问题进行试点探索。二是专题研究解决历史欠费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企业欠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行政管理和经办管理,完善执法程序。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3日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通过多种信访途径反映苏州市东吴饭店未按规定为您母亲申报缴纳社会费的问题,因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内查处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我们均已答复您,同时当面告知您母亲并书面记录。据了解,国家、省、市没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提供“回执”的政策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咨询。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楼主,你自断后路,如果政府部门开出了不予处理单,单位知道后,都不给你协商了,从你的母亲的情况看,社保局不处理2008年前的,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要好好想想如何办。首先,目前的政策要知道,知道后再和单位协商,东吴饭店是国企,国企应该承担一点责任,不好补缴,那应该获得补偿。
政府部门己经回复不受理了,楼主只是想履行下手续,走法律程序而己
走法律程序,你是得不到支持的,你可以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要求东吴饭店举行协商,否则得不偿失。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法院也有追溯期规定的,自己考虑吧
按目前的法律法规可能就是这样的处理结果了。
本来是不想走法律程序的,但是本来协商好的,但是他们出尔反尔
楼主要追究有关部门没有妥善处理之责!
建议找东吴饭店的上级苏州大学协商,我是单位的hr,对社保政策了解,所以指点一下,走法律途径,你必输,2年的追诉期是写得很明确的
另外,如何交社保,与你母亲的户口、年龄、户籍地等相关,自己带上你母亲的身份证到社保中心咨询清楚,然后考虑如何协商,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哪个部门执行呢?
和单位还在协商当中,能不能先撤回这个帖子
2018-4-24 1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