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您好
青青家园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地类(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房屋所有权证》标明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 2017年12月1日,张贴于青青家园小区门口的《青青家园(24032宗地)回购补偿办法》存在不妥之处,说明如下: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章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划内因政府根据规划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收回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为:对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业用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二、苏园管(2013)68号文件《园区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用地回购、国有土地收购适用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仍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苏园管办(2011)50号)实施。(二)因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等而收回的企业用地,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苏园管规字(2013)2号)实施。综合上述可以看到《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苏园管规字(2013)2号)适用范围仅为企业用地。但青青家园商品房是公共建筑用地且地面建筑是成套住宅,不适用该办法。本人认为《青青家园(24032宗地)回购补偿办法》存在如下问题: 公文正文“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回购办法”引用错误。引用该条首先需符合该办法的第二条及第四条。 目前小区大量业主对以拆工厂方式拆商品房非常激愤。请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基于事实,为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予以尽快回复,以平民愤。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1、该回购办法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的;2、本回购方式实际就是协议搬迁,不存在强制性。感谢您的关注!规划建设委员会
这种违法拆迁,希望上级政府能制止,这是要让老百姓无家可居的节奏啊i希望政府能重新制定合情合理的拆迁方案。
坚持原地回迁,制止一切不正当手段拆迁
本来就是企业用地被你们这些人刻意买去准备拆迁捞一笔,企业的早都签字了,1。4已经赚很多了还不满足,影响整个园区北的发展
你那这眼睛看到是企业用地的啊!房产证上明明是公共建筑用地。还有房子都是成套住宅,有好多都是业主购买自行居住的,住了10多年了,拆掉了,居民住哪去啊?没有调查,请不要睁眼说瞎话。
当时买房子可是需要“特别”材料的噢
最早一批房产证都是以单位名义发的证,性质当时没注意;近两年看到过以个人名义办出来的产证,性质是住宅,不知道里面有什么内幕
现在按多少钱一个平方的标准的拆迁标准给你们的
每平14221元
建设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话,是不能拆迁的。
那可以不拆了,继续住呗。结果就是城中村。
现在不拆是最好的选项,只是zf很清楚,现在不拆再过几年,价格翻几番都拆不了了。
网友您好,1、该回购办法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的;
2、本回购方式实际就是协议搬迁,不存在强制性。
感谢您的关注!
规划建设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您好
既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的,为什么不在补偿办法中写明相关参考文件、文号及章条?为什么剥夺被征收人产权置换的权利?
密切关注中!!
规划建设委: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是拆迁,而非回购,请注意用词)方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有回迁选择权,
请问规建委在做出拆迁决定前是否对业主的意愿进行了调查?补偿方案是否可以保障业主的上述权利?
2017-12-21 15: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