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巴城镇方港村七组(原后河泾)村民,家中房屋2007年因昆常高速公路动迁,拆迁房屋时本人提出想为次子增宅。按照当时政府相关规定,需等二个儿子全部成家后方可为次子增宅。后经双方协商,相关政府部门主动提出打证明担保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就可按证明中规定办理增宅。证明如下:证明兹由巴城镇方港村七组(后河泾)村民方向的房屋因昆常高速公路动迁,由于拆迁房屋当时两个儿子均未成家,未享受二宅的政策,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两个儿子享受二宅或增宅必须全部成家后方可享受,为此,目前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特此证明 巴城镇方港村委会 石牌拆迁办公室二00七年一月。但是当次子2014年结婚后去递交相关材料时,被告知相关材料先放一放,后被告知等一等,本着对政府信任原则,一等就等了一年有余。一年后再次询问。相关领导的话就不对了,走味道了,后多次向相关部门询问。均被告知不行。后本人四次向寒山闻钟论坛投诉,均得到如下答复:经了解,2007年因常昆高速公路建设,诉求人所属房屋涉及动迁,当时诉求人两个儿子均未到婚育年龄,按巴城镇多子女增宅相关规定,待两个儿子均成家,才能由一个儿子(未享受宅基)提出增宅申请,故在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协议时,应拆迁户要求,由拆迁办和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当时两个子女均未成家,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后次子于2014年结婚,并于2015年提出增宅申请,由于诉求人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根据巴城镇农村增宅房安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增宅条件。
罔顾事实:巴城镇相关回复中说2015年提出增宅申请,这明显是在推诿事实。2007年动迁时就已提出了次子的增宅申请。因当时不符合增宅的相关规定。所以才了相关证明的签订。视为默认百姓申请的合法有效性。如果申请无效巴城镇相关部门给老百姓打证明做什么。后15年等次子结婚后才递交相关材料,百姓遵守了证明中百姓该遵守的部份。请问巴城镇政府你们该遵守的那部份在什么地方?
跟百姓玩文字游戏:回复中有提及“主要内容为”这段话,巴城镇相关政府部门不要断章取义,跟老百姓大玩文字游戏,请结合证明全文解释当时相关情况。不要推诿百姓。所以我贴出了证明全文。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就可按规定办理增宅。这里的规定为证明中“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两个儿子享受二宅或增宅必须全部成家后方可享受”。
错漏百出,毫无逻辑:回复中说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第一,次子增宅是次子的事情,跟大儿子的媳妇有什么关系。况且大儿媳是外地人,结婚落户均不在巴城镇。第二,二儿媳是无锡人,工作生活都在无锡,跟昆山以及巴城一点关系都没有。第三,按照相关部门说法,两个儿子娶媳妇还得翻看规定,确定找对象范围,这种事情说出去被人笑话应该是你巴城镇相关部门。如此回复居然能毫不雷同出现四次。足见你们的回复是有多不靠谱,另证明中也未对两个儿子找媳妇范围进行限制。
最后回复中提及的巴城镇农村增宅房安置管理办法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有的,我从没有看到过。拆迁的时候没有看到过,15年递交相关材料的时候没有看到过,向相关部门多次询问没有看到过,现在你说多出来这个东西,我表示很诧异!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巴城镇答复如下:经了解,2007年因常昆高速公路建设,该信访户所属房屋涉及动迁,信访户两个儿子均未到婚育年龄,按巴城镇多子女增宅相关规定,待两个儿子均成家,才能由一个儿子(未享受宅基)提出增宅申请,故在签订房屋动迁补签协议时,应信访户要求,由石牌拆迁办与方港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当时两个子女均未成家,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现诉求人提出增宅申请,由于信访户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故村委会已多次告知其不符合增宅条件,并将巴城镇增宅相关文件给其参阅,但其家庭一直表示不满,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2018年3月,通过多部门联合会办,一致认为诉求人不具备增宅条件,未予通过,送审材料退回,相关文件可至村委会或镇农房办查阅。5月7日,由政府拆迁办牵头,会同石牌拆迁办、所在村主要领导就此事再次讨论,该户确实不符合增宅条件,石牌拆迁办也多次联系信访户,解释说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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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让我懂了什么叫做欺骗,你如果有规定,为何不在证明中写清楚
2018-5-3 16: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