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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宁堂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山西省材公司所属的部分使用大宁堂字号的店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鉴于山西省材公司提交了其仍在使用“大宁堂”字号和商标的相反证据,因此大宁堂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关于山西省材公司不再使用“大宁堂”字号或商标的主张。原审未采信大宁堂公司的新证据,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013年3月初,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工作会某某村(以下称某某村)村民被告人倪永昌欲成立黑龙江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进行验资。倪永昌找到某某村支部兼村民会主任的被告人宋建国,向其提出借某某村集体资金6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验资使用。宋建国让倪永昌在某某村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建立账户用于转账时使用,因某某村为该支行的大客户,与银行负责人熟悉,可以监管倪永昌的账户。长治市辩护律师团队。
第三,因讼争《借款合同》无效,金原公司与章瀚签订的《*合同》也应认定无效。章瀚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在明知情形下进行违规操作,无论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其对因出具《*合同》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均难以推脱责任。根据《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二审判决章瀚对顺安行公司的借款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第四,案涉当事人曾经在一审、二审期间认为本案因涉嫌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处理。
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宜良县看守所。云南省宜良县审理的云南省宜良县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仕海、欧华贩卖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宜初字第2号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欧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辩护律师团队。
关于争议焦点二。曲忠全作为被侵权人,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处于2008年5月26日、2009年5月26日所作的勘验记录,其中载明,在承包地内闻到空气中有异味,南地块邻近厂房方位异味严重,承包地内可以看见厂房内有烟气排出。铝业分公司、铝业二分公司的厂房与案涉承包地仅一墙之隔,周围再无其他生产性企业。且科普资料显示,铝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氟化物、硫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铝业分公司、铝业二分公司具有排污行为。
阮国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对比于同类案件,阮国轩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自觉返回现场处理事故,接到公安人员通知后自动到案,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对阮国轩的量明显过高,应予以减轻。三、阮国轩深知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的错误,表示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弥补错误,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拘役两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瀚,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三里**号****室。委托代理人:郑溪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金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大道31号联发大厦六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同路304号之二。长治市辩护律师团队。
宋建国作为某某村支部,在受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的委托发放某某村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明知宋某某的小开荒地不应该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在林志刚的配合下,仍以宋某某的小开荒地在村集体土地台账中为由,在包含宋某某8.24亩小开荒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在内的收据上签字,违规向宋某某发放土地补偿款,使其非法获利762200元,后此款在案发前已被牡丹江市东安区监察会上缴财政。2018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监察会决定对被告人宋建国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林志刚、倪永昌经牡丹江市东安区监察会电话传唤到案。
但截至目前为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受理与本案相关的事案件。章瀚以本案金原公司虚假诉讼、对其构成欺诈,故应当依据《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如今后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本案借款关系为事犯罪事实组成部分,章瀚可以根据其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另行主张。综上,二审关于章瀚就顺安行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款项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的认定,结论正确。
辩护人辩称,1.上诉人林志刚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挪用村集体资金获利的行为,林志刚不属于“营利活动型”的情形,故林志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没有规定纳入土地台账的土地必须是具有承包协议的土地。宋某某小开荒土地纳入土地台账管理前,得到部门的认可。依法获得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者的法定。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已进入某某村村民会的账户,其性质属于集体财产而非国有财产。一审判决认定林志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故林志刚不构成贪污罪。3.林志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一审判处的期较短,一审宣判前一直未被羁押,没有社会危险性。540余名村名出具《请求书》,请求对林志刚宣告缓。林志刚脑做过开颅手术,有严重后遗症,父母均超过90岁,需要专人照顾,如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应对林志刚适用非监禁。一审被告人倪永昌不作辩解,表示认罪。
陈建军律师-1863550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