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尚湖镇政府:沙家浜镇有二女增宅的、我们尚湖有吗?先看沙家浜镇的答复:
“琪宝贝1028”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沙家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您户在1999年前购本村合理宅基上房屋,在1999年统一办理权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受让房屋及宅基地登记您名下,因受让宅基地紧小,原本户房屋作为附房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至于二女增宅问题,您可向所在村委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村报镇主管部门集体会审。
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尚湖镇领导:看沙家浜镇政府的答复中,关于二女增宅问题只要向村委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村报镇主管部门集体会审。等主管部门集体会审通过后是有可能的?并不是象我们得到的消息一样,没有增宅的政策?老百姓对于国家的政策是无法获得的,即使看见了国家的最新政策,但政府也以还没有省、市的配套政策下来,所以还只能执行过去的政策?。所以诚恳地请教在尚湖镇,在二子合一宅的情况下有没有增宅的可能?沙家浜镇二女有增宅的可能;我们尚湖镇二个儿子的不知有没有可能?还是只能二个女儿有可能;二个儿子就不行?还望能有个有说服力的答复,非常感谢!
先说明一下:不要让我提供详细地址什么的,因为你们早就知道我是谁。只要答复有可能,或者没有这个政策的:沙家浜镇镇政府完全是胡说八道、忽悠老百姓的?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直达天庭96”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尚湖镇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尚湖镇现根据常熟市尚湖镇农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对于分户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条件:1、申请对象(兄弟或姐妹)须同为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镇有确权土地且期间户口农业性质没有发生过变动(因服刑和服役而未能享受“两轮承包”土地确权或户籍发生变动的除外,以上户口不含“空挂”户口)。2、以家庭计,申请户家庭和婚姻对象家庭尚未达到“一户一宅”标准或未享受农村宅基地相关权益或公房、保障房、廉租房等相关政策,无“小产权房”或变相“小产权房”,本户及所属家庭无违章或建新未拆旧情况。3、本人及婚姻对象为非财政供养对象或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军人。4、该户所在家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5、申请分户的如为兄弟两人,兄弟两人须都为已婚的完整家庭户(户籍一致),且兄弟两人的婚姻对象都未享受宅基地权益。申请分户的如为兄妹或姐弟,须都为已婚的完整家庭户,且婚姻对象未享有宅基地权益。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姐(妹)必须已婚满两年;男方须为农业户口且户口迁入女方家庭,男方迁入女方家庭时,没有与所在村委会签订户籍迁入后不再享受宅基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约定。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户方可至村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并由镇建管所联合各部门开展会商会办。感谢您的关注。
同在常熟,为什么沙家浜镇和尚湖镇的土地政策不一样?难道也是各镇各做?
“直达天庭96”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尚湖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尚湖镇现根据常熟市尚湖镇农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对于分户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条件:1、申请对象(兄弟或姐妹)须同为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镇有确权土地且期间户口农业性质没有发生过变动(因服刑和服役而未能享受“两轮承包”土地确权或户籍发生变动的除外,以上户口不含“空挂”户口)。2、以家庭计,申请户家庭和婚姻对象家庭尚未达到“一户一宅”标准或未享受农村宅基地相关权益或公房、保障房、廉租房等相关政策,无“小产权房”或变相“小产权房”,本户及所属家庭无违章或建新未拆旧情况。3、本人及婚姻对象为非财政供养对象或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军人。4、该户所在家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5、申请分户的如为兄弟两人,兄弟两人须都为已婚的完整家庭户(户籍一致),且兄弟两人的婚姻对象都未享受宅基地权益。申请分户的如为兄妹或姐弟,须都为已婚的完整家庭户,且婚姻对象未享有宅基地权益。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姐(妹)必须已婚满两年;男方须为农业户口且户口迁入女方家庭,男方迁入女方家庭时,没有与所在村委会签订户籍迁入后不再享受宅基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约定。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户方可至村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并由镇建管所联合各部门开展会商会办。
感谢您的关注。
这些“莫须有”的理由谁看得懂?这些所谓的条件谁来解释?就一例:“婚姻对象未享有宅基地权益”?要是她没有宅基地的权益?那叫她婚前(就是出生到结婚这时间段)在那里生活?这样没有人性的条件也可以写进这些条例当中?现实社会中,有二个儿子的,其中有个做上门女婿的,户口也迁至女方的,但在老家还有宅基地的,比比皆是。二个儿子户口都在家里的,反而倒没有了宅基地?况且这个宅基地是前任村干部的失误造成的,现任村书记曾亲口答应有一点希望会给我尽力争取的。当官的就这样出而反而?
2019-1-9 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