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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园土回抄字(2017)第5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24-2-12 2:21:2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贵局领导 您好 青青家园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地类(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房屋所有权证》标明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 2017年12月1日,张贴于青青家园小区门口的苏园土回抄字(2017)第5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存在不妥之处,说明如下: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以下章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划内因政府根据规划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收回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二)第四条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为:对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业用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二、苏园管(2013)68号文件《园区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用地回购、国有土地收购适用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仍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苏园管办(2011)50号)实施。(二)因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等而收回的企业用地,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苏园管规字(2013)2号)实施。综合上述可以看到《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苏园管规字(2013)2号)适用范围仅为企业用地。但青青家园是公共建筑用地且地面建筑是成套住宅,不适用该办法。本人认为贵局的苏园土回抄字(2017)第5号抄告单存在如下问题: 1、公文抬头错误,不是企业用地,不能用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 2、公文正文“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引用错误。引用该条首先需符合该办法的第二条及第四条。目前小区大量业主对以拆工厂方式拆小区非常激愤。请贵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参考省厅苏建房管(2013)595号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基于事实,为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予以尽快回复,谢谢。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青青家园地块为2002年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出让给苏州工业园区正兴便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该地块出让时系苏州工业园区正兴便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用地,现因园区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进行回购,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规定的适用范围。国土环保局
网友您好,青青家园地块为2002年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出让给苏州工业园区正兴便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该地块出让时系苏州工业园区正兴便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用地,现因园区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进行回购,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修订版)》规定的适用范围。 国土环保局
回复日期:2017-07-0416:24:13
国土环保局: 出让给房地产企业的国有土地,建设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并已建成成套住宅,且土地证 明确载明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公共建筑用地”,缘何变成了企业用地?况且即使是《园区 企业用地回购补偿办法》,第四条也明确界定了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是“已出让未利用已 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工业和房地产企业用地”,青青家园地块在国土环保部本是余年前已经开发 建设完成,完全不符合该《办法》的调整范围。再如楼上所列举的你局早先回复的内容,正兴 地产获得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载明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请问作何解释? 最后问一句,如果是企业用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房产交易中心过户交易与个人吗? 国土政策的首要执行部门,却在土地类别划分上概念模糊,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吗?

2017-12-21 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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