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渎镇对于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咨询回复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苏州妇联的领导们你们好:现吴中区木渎镇的宅基地或安置房分配政策已严重侵害了我们妇女的合法权利,下面是我搜集的一些木渎镇违法侵害妇女的一些法律和政策,作为一个农村妇女我不知如何才能维权,希望能得到你们的指导和帮助.
木渎镇的安置政策所违反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四、《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建房条件,第二款第二项(1)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未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需分户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一般采取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公寓房安置。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不是说男女平等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吗,为何到了吴中区木渎我们的权利会受到如此地违法伤害,请妇联为我们女性同胞申冤.
“农村妈妈”找妇联,请求妇联“娘家”提供帮助,这就对了,妇联责无旁贷。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只要坚持,总会播开云雾见天日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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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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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团结、动员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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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非法剥夺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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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村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妇女。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涉及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决议侵害妇女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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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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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事件,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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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向妇女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的,妇女联合会有权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关注:苏州市妇联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武器,切实维护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问题。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木渎的安置房分配中女性一毛都没,这种岐视女性的政策明显是违法的,妇联有责任为本地妇女维权
权比法大,难道条规比宪法都大,谁应该去小学重新学习了
木渎镇宅基地分配“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妇女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歧视妇女的坏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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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礼教严重束缚和禁锢着妇女的思想和行为,是造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的思想根源。
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渐渐在中国社会中取得正统地位。这样儒家思想中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
而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也提出了“三纲五常”。其中“三纲”之一是指“夫为妻纲”。并且历代的统治者都以这套纲常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男尊女卑”在法理上得到了确认。
在一个家庭内部,男性的地位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女性则要绝对服从于男性,严守苛刻的妇道。这就剥夺了女性作为一个社会人的独立人格,使女性永居男性之下。
封建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上维持着男尊女卑的的男权社会。封建法律规定男子在结婚后有休妻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确认了“男尊女卑”,更进一步的对妇女进行压制和束缚。
封建社会通过封建礼教和法律制度使妇女的地位长期处于男子之下,同时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对待妇女也愈加苛刻。
自辛亥革命以来,无数仁人志士致力于妇女解放运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大批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男女平等、不准歧视妇女等条例,奠定了新时代男女关系的新格局,妇女解放有了划时代的进步。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还存在着重男轻女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
木渎镇政府的宅基地分配政策就是一个极坏的典型。木渎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木渎镇政府这一条政策内容的规定说明,木渎镇政府的领导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必须猛喝一声,木渎镇政府领导,你该清扫下留在你们头脑中的封建遗毒啦!
✘木渎镇政府宅基地政策: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国家《宪法》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国家法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18-6-8 16: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