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诚集团的一名员工,我们的副总裁总是将会议或者培训或者团建活动安排在下班或周末时间,而且经常是临时通知,要求不能请假,请假还要罚款,参加的人不算加班也不算调休,这种做法合法吗?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您的劳动合法权益被侵害,可至我区劳动部门反映(地址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4楼)。【高新区人社局】
12333举报呗,或者你自己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去举报投诉呗。
网友:您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您的劳动合法权益被侵害,可至我区劳动部门反映(地址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4楼)。
【高新区人社局】
2018-10-19 09: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