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春江名筑违规出售全体业主的地下车位,常熟住建局不但坐视不管反而替开发商开脱。业主看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常熟住建局所说的内容。
提问标题:滨江的春江名筑车位是否可以公开出售?提交日期:2018/11/25 20:40:23提问内容:最近滨江春江名筑开始为销售车位作宣传,而且在发放车位抵用券,用于购买车位时使用价值20000元。请住建部门公示春江名筑项目的地下车库属于什么性质,产权是归国家还是开发商或全体小区业主。还是开发商在忽悠老百姓的钱?受理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回复日期:2018/11/28 10:09:02回复内容:网友: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春江名筑《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春江名筑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方,出卖方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的方式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tsbgy”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民防局、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1.经了解,常熟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常熟市2017b-021地块春江名筑住宅小区的地下室部分属于人防工程,还在施工阶段。目前出售的为普通地下室停车位,非人防区域停车位。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关于人防工程和设施的产权问题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予明确规定。2.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春江名筑《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约定“春江名筑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方,出卖方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的方式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感谢您的关注。
碧桂园,本来就垃圾,紫云名邸装的一踏屎,千万别买碧桂园
根据国家《物权法》规定,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方,出卖方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的方式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销售或者出租,应当优先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满足业主的需求,而不是说这个车位就应该归业主所有,给业主免费使用。
更不是政府在为开发商开脱。除此以外,现在的商品房合同里面一般的合同中都会约定“停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不会免费给你用的。想免费使用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一看就是bgy的人,什么都不懂,抄住建局的话有意思吗?具体物权法哪一条你知道吗?
小区车位既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它就不是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因为《物权法》71条明确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
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
能,但是分情况。如果是有产权的车位,二手房购房者可以从卖方那里进行车位购买;如果是只有使用权的车位,二手房购房者可以在办理物业交割的时候,进行车位租赁或转交,如果运气好,赶上卖家的车位使用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办理更名。
1、产权车位
有产权的车位有“车位本儿”,可以跟房屋一起进行买卖交易。
2、使用权车位
只有使用权的车位没有“车位本儿”,不能买卖,只能进行使用权的变更。车位使用权变更一般是在物业交割时进行,涉及车位租赁合同签署或转交(租赁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办理更名,部分小区可直接续费使用。
哎,你能问出这样的问题,我也是服你。{:sweat:}{:sweat:}1、请去查看物权法第六章,ok?哪一条要我读给你么?2、在你问车位能不能销售的时候,难道不知道去查一下么?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不懂可以问,可以查,不然只能显示你的无知。3、只要你感觉别人站在你的对立面的都认为是bgy的,那你咋不认为住建局也是bgy的,你咋不认为物权法也是bgy定的?
1.那你认真看看物权法第六章,好好学习下!2.从你的论坛注册时间可以看出为了,为了反驳我的帖子才注册的,你为维护bgy,真的卖力深夜11点还在发朋友帖子,今天午饭加个鸡腿,
昨天都已经在公开销售了估计是不会有什么结果了。。。
常熟住建局的官老爷替开发商站队
买了碧桂园,就要做好围拳的准备。常熟紫云的项目,四千多的楼面价,售一万八千五。当初承诺业内标杆,劳斯莱斯级小区结果变成了招待所级别。试想,如果利润率更低的话,碧桂园他能做出什么来?
“tsbgy”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民防局、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1.经了解,常熟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常熟市2017b-021地块春江名筑住宅小区的地下室部分属于人防工程,还在施工阶段。目前出售的为普通地下室停车位,非人防区域停车位。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关于人防工程和设施的产权问题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未予明确规定。
2.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春江名筑《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约定“春江名筑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方,出卖方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的方式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1-28 21: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