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劳动局,我们单位领导最近在调整加班收入方式,调整后的结算方式是按小时制,也就是加一小时算一小时的钱,请问这符合规定吗?有没有违法?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由于您未表述加班工资支付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判断您单位加班工资支付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您可以将您单位的情况与上述规定对照,或拨打0512-12333详细表述咨询。
2018-4-25 15: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