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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归类

2024-2-7 18:38:3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电动自行车技术指标国家标准已多年未更新,如果按现有不超过40公斤20公里的标准严格来说几乎所有电动自行车都是超标的,请问昆山市对此类电动自行车是如何归类的?是按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管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又是如何处理及定性的?敬请告知,谢谢!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公安局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近90%以上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这类车简称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标准,车辆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应按机动车来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顶多也就是超标的非机动车,其性质还是非机动车。 另外,一方面,根据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江苏省公安厅于2011年3月10日下发的《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集中组织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规[2011]1号),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嫌醉驾的,不作为机动车对待,不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再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定性,国家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不能用司法鉴定手段将普遍性问题作为特例来处理。
2017-7-7 2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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