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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苏州住建局&价局确认该开发商操作是否违规

2024-2-7 18:27:3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星和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健康蜂巢上午中心项目》,其在销售时,要求缴纳8万元的会员费,才能享受所谓的实际成交价优惠10万元,此点还会被写在购房认购书中,且这8万元也不会体现在购房发票中,请问这样的行为符合规定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在购买姑苏区“健康蜂巢商务中心”项目时,开发商收取团购费的问题。我局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对“健康蜂巢商务中心”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星和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调查。根据2013年9月9日颁布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的精神: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的向购房者收取团购服务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开发企业采用团购优惠活动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展该类活动。综上所述,开发企业与电商合作开展团购优惠活动,苏州市区范围内未明文禁止,属市场经营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并无禁止。
这个是养老公寓?没听说过啊
个人感觉这属于违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希望得到贵单位的及时回复,感谢
谢谢您的回复,让我知道原来政府对于团购销售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对政府规定和苏州星和开发商的实际操作,发现有如下不符合项,请您审查: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但实际开发商进行捆绑销售,直接将需要缴纳8万元会员费才能总价优惠10万元手写于打印的认购书中,将会员费的缴纳强加于购房者。 通知明确规定“团购方案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团购销售中,用于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格式合同,按《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但实际开发商并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团购方案,更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用于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合同。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向购房者收取团购服务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欺骗、诱导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违反服务有偿原则,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此可以解读为应该是房地产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而不是商品房的开发商,但实际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认购书上手写需要缴纳会员费,也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故没有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存在强制、欺骗和诱导购房者问题。 通知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按照《苏州市区商品房价目表》格式公开标示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公开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但开发商并未公示相关信息。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应当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执行,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楼盘相关信息必须客观真实、清晰表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经查询,发现该开发商在搜房网的广告中标注为“非毛坯”,但实际有毛坯和非毛坯两种,存在误导购房者嫌疑。 认购书中明确规定出卖人需要提供《苏州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给购房人确认,但销售人员并没按照规定提供合同给购房者确认,就诱导购房者签字认购书。 以上种种现象,说明苏州星和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所签订的认购书应不符合政府规定,请政府部门审查此事,清理其违规行为,感谢。
请苏州住建局尽快给予回复,感谢

2018-11-21 2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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