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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封公开投诉信

2024-2-6 20:56:3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封公开投诉信》 投诉人:**(贵行可调听电话录音核实投诉人身份信息)
被投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金卡)持卡人,2017年7月4日09时58分接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享金现金分期团队”工作人员(工号:535009)采用950-13749987电话形式告知因前期推送过相关业务短信,该行已成功为投诉人办理了“苏州银行月月融现金分期信用卡”壹张,目前已完成制卡寄送。笔者此前从未回复过该行任何短信,也从未以任何途径向该行申请过上述信用卡业务,更未签署过关于上述信用卡业务的任何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确认函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后笔者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获悉该行近期确有“信用卡审批”查询记录。
《征信业管理条例》指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报告。但如果取得了他人的授权,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一条违规行为就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苏州银行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苏州银行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反馈的情况,我行进行了充分调查,这几日与您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现就事实情况作如下正式回复: 1. 您在发帖中称“我行擅自查询其个人征信并办理”,现我行已查明,您是我行已持卡客户,我行本年度对您的申请查询仅一次。该次查询的原因是您于2017年5月27日再次申请我行同程联名信用卡引发,当时您主动申请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件信息,在这几日的电话沟通中也得到了您本人对该申请行为的确认。 2. 您在发帖中称“接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享金现金分期团队的外呼”,现我行已查明,对于您这样的已持卡客户,我行根据客户的潜在需求,给您推荐我行其他产品。您所提及的“2017060505001008的申请编号”,系我行内部工作流系统产生的编号。我行外呼人员对您作营销确认,由于您拒绝了该业务,所以该次推荐没有成功,并未产生任何卡片记录。为您服务的外呼坐席人员由于入职时间较短,对吉享金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服务过程中过于紧张而导致未能清楚地解释您的疑问。 上述情况我行已主动向人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进行了沟通汇报。未来我行将加强对外呼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改善客户的服务体验,欢迎您继续监督。谢谢!
2017-7-4 1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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