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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小微公司办注销手续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求助

2018-7-11 12:15:40发布40次查看
我是湘潭立思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与办公室负责人,从2017年5月开始办理我公司的注销手续,因是小微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至2017年7月,已分别到高新区国税与地税进行了清税注销结算,补缴了税款,办理完成了税务注销。并依法在《湘潭日报》刊登了注销公告。但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时,却被告知因无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而无法办法注销申请。
我公司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注销时已分别在国税与地税补缴了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取得了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潭高国税 税通【2017】5958号,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6月27日申请的注销登记事项,经审查,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决定准予核准,可凭此通知到其他部门手续。也取得了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潭高地税 税通【2017】6424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5月9日注销登记事项,经审查,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决定准予核准,可凭此通知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工商局岳塘分局注册科办理人员在审核我提交的注销资料时,提出,上述两份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不符合工商局的要求,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清税证明》
我返回到高新区国税局,经过沟通,了解到因我公司在办理三证合一的时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为了91430304***98x, 而当初在税务部门办理三证合一手续时,因我公司是小微企业,没有进行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因此在税务部门我公司的纳税识别号仍旧为430304***98. 税务部门的政策是43开头的企业无法提供《清税证明》,就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注销证明。
于是我再返回工商岳塘分局,被告知,还是不能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税务注销资料提供,一定要《清税证明》。我从工商部门经办人处查看了《清税证明》的格式,就是a4纸打印的一段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落款处税务部门盖章。
拿着这张清税证明的照片,我再次去了高新区国税,税务机关办事人员告知我这张《清税证明》是必须从税务部门系统里出的,不是窗口直接打印出具的,而且只有91开头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里才会有《清税证明》。我公司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完了注销手续,一是不可能有《清税证明》,二也不可能 现在再去申请变更税号。
好吧,又回到工商局解释,可是工商局办事人员很坚决地表示,不需要解释,她必须看到《清税证明》才能办理。经过再三好言好语地沟通,我按照建议,按工商局要求的格式,自己编辑打印了一份《清税证明》,再去找税务机关,请税务局在我打印的证明上盖个章就可以了。
再次来到高新国税,找到大厅给我办理注销的人员,也找了征收科专管员,都不同意在我自制的证明上盖章。声称这是违规的,不可以这样做,还是要去找工商局沟通。
跑了这么多趟,面临的还是一个死胡同!
我公司从开办至今,一直按法律法规要求,合规经营,按章办事,依法缴税。企业经营不好,并没有不了了之,而也是按照正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到头来好话说尽,还被认为在向办事机关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相关部门的程序和要求,我都一一照办,说我的资料不合要求,我的时间描述不合理,我都可以改,但是办事部门之间出具的文件格式,不是我能修改和控制的,就因为这个原因,我公司的注销手续陷入无解过程。
原本规规矩矩的小公司,就要这样被工商部门的要求卡得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吗?
恳请工商部门及相关领导,对于我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一条明路。
在市国税局和高新区国税局的积极主动协调下,问题已顺利解决,非常满意!
2017-10-17 2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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