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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中区城南街道三三一专项整治办公室执法犯法的控诉

2024-2-6 8:01:5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8年6月中旬吴中区城南街道“331”工作专班对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东商城25幢(1-3)层商住楼进行了“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整治,我们商户和业主均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先后对隐患部位配置了灭火器材,做到了在合法经营中对火灾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一个月后于2018年7月10日“331”专班突然造访统计了我们商住楼住户信息并传达了一周之内立即搬家的口头通知。2018年7月17日下午“331”专班领导集结了30多人,以“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整治作为幌子,对吴中东商城25幢商住楼(因没能租到住房等原因)还没来得及搬家的几家住户强行实施了打砸室内装饰、切断电源、并贴上“三三一专项整治办公室”的封条,致使商住楼的受害住户无家可归,不能经营,惨遭损失。试问:“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整治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扰民、忧民?还是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城南街道“331”工作专班入室打砸住户室内装饰、切断电源依据的是哪条法规?贴上封条、不让营业依据的又是哪条律法呢?商住楼顾名思义既能经商又能居住,其使用功能从建筑设计构造上应该与多层住宅楼盘一样,都能通过消防验收关,不然怎么能销售呢?而城南街道“331”工作专班今天的做法,却把商住概念隔离开来,要么楼下经商,楼上做仓储,不能居住;要么不能经商,成为住宅楼,这样才能通过“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整治的验收关,甚至指挥打砸室内装饰、切断电源、贴上封条的那位领导还夸口说:“可以商住,除非开墙另设一条消防通道......”真是可笑之极。若以该位“331”专班领导的说法,凡居住多层楼盘小区二层以上的居民都应在建筑物开墙增设一条消防通道了,不然就通过不了“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整治了吗?最后希望苏州市市长、吴中区区长、城南街道办事处主任看到综上控诉后责成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城南街道“331”工作专班执法犯法的责任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我们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商业名誉损失。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城南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次331整治是按照相关流程规定执行,事前已发放过整改通知书,限期一个礼拜内整改,如不整改331专班将强制拆除。如有疑义可以直接联系街道331专班,联系电话:65645362。吴中区城南街道
你对商住楼的定义比较牛
感觉只给一周时间好像有点少。
三合一整改的标准确实是这样,整改单上有明文规定的,虎丘那边出事的就是三合一,楼下经营,楼上住宿,起火后没有逃生通道,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你对商住楼有何高见,不妨探讨探讨
别为自己找理由,你以为这就能把你们这些消防不合格的门面洗白?配合政府吧
这是个例,难道多层住宅或者有消防通道的高层火灾就不死人了吗?关键是防患于未然
商住楼、住宅楼均由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销售,政府对“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我们业主自始自终都是支持配合的,但作为城南街道“331”专班的执法工作人员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执法过程中更应是知法、懂法的执行者,而不是违法者。更不能为了“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业绩执法犯法。
看看你们那改的还叫商住楼了?隔出来一间又一间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城南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次331整治是按照相关流程规定执行,事前已发放过整改通知书,限期一个礼拜内整改,如不整改331专班将强制拆除。如有疑义可以直接联系街道331专班,联系电话:65645362。 吴中区城南街道
吴中区城南街道:答复收悉,经多天实地了解和核实,首先我们吴中商城25幢商住楼业主和居民事先根本没有收到331专班发放的限期一个礼拜内整改(整改具体时间内容和项目)的书面通知书,仅在2018年7月10日331专班突然造访统计了我们商住楼住户信息并传达了一周之内立即搬家的口头通知。2018年7月17日下午331专班领导集结了30多人对吴中商城25幢商住楼(因没能租到住房等原因)还没来得及搬家的几家住户强行实施了打砸室内装饰、切断电源、并贴上“三三一专项整治办公室”的封条。仅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收到了331专班整治(内容和标准)的书面验收书。在此次苏州市政府“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中我们业主和居民是非常赞成和支持的,尤其在2018年6月中旬吴中区城南街道“331”工作专班对吴中商城25幢(1-3)层商住楼进行的“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过程中,我们商户和业主均予以配合,并根据整改要求先后对容易引发火灾的隐患部位配置了灭火器材及采取禁用明火和煤气罐等安全措施,做到了对火灾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城南街道作为人民政府的基层工作委员会,代表的是政府,应该知道商住楼顾名思义既能经商又能居住(有房产证、土地证、居住证为凭),特别是我们商住楼的居住建筑物,其使用功能从建筑设计构造上与多层住宅楼盘一样,均有合法的居住权,均能通过消防验收关,不然怎么能销售呢?而331工作专班在没有发放限期为一个礼拜内书面整改通知书的告知,却以“三合一”整改的标准及整改单上有明文规定为由采取的查封执法,剥夺了我们商住楼居民的法定居住权,殊不知执法中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法律规定;殊不知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今是法制社会,各级政府及部门均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更应以依法行政为己任,造福于黎民百姓。因此商住楼业主和居民均不信政府出台的“三合一”场所整改标准及整改单上会明文规定将商住楼居民赶出家门,露宿街头;均不信“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目的是扰民、忧民,且可以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更不信“三合一”场所整治的执法能剥夺商住楼居民的居住权,执法犯法。在此次收到的《“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验收书》中不难看出,其整治标准6.“疏散通道...。每个居室已在外墙设置外窗,二层居室已设置固定在墙体的逃生绳,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每个居室已设置固定在墙体上的逃生软梯。”我们商住楼居民和业主的理解是,既然有其整治标准6,那么我们商住楼的二层及三层居室只要通过整改,设置固定在墙体上的逃生绳或逃生软梯便能通过安全整治验收居住关。由此可见,你们331专班领导的所谓整治标准并非是按“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标准在执行,更是在执法中弯曲理解,张冠李戴,图谋不让商住楼居民居住,若要居住非开外墙增设消防通道不可(明知开外墙增设消防通道是对商住楼户型原设计和整幢建筑物使用的破坏,甚至会引发各种纠纷,相关部门也不会批复),从而剥夺了商住楼居民的居住权。最后我们商住楼居民和业主咨询如下:1、331专班安全整治执法能剥夺商住楼居民的居住权?2、收到《“三合一”场所安全整治验收书》后,再通过整治标准6的验收后我们商住楼居民是否能入住自己的家了?以上咨询还望城南街道予以实质性回复!并依法解决吴中商城25幢商住楼居民的居住权问题。

2018-7-30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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