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浜镇最近一批的农房翻建申请中,失地农民的翻建不能带副房。
请问这个政策的依据是什么?制定这个政策时有没有考虑到跟以前翻建政策的连贯性?当初在办理失地农民时为什么没有告知办理了失地农民后会影响到今后的房屋翻建?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云映天”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董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带附房主要是考虑农民生产工具放置的需要,所以根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董浜镇历史习惯做法,董浜镇同意符合条件的农户建设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附房。按照政策失地农民的翻建不能带附房。政策随着时间推移也是在不断修改完善的,同时希望您明白执行办理失地农民与房屋翻建政策的修订变化并不是同步的,故没有未卜先知提前告知的说法。感谢您的关注。
“云映天”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董浜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带附房主要是考虑农民生产工具放置的需要,所以根据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董浜镇历史习惯做法,董浜镇同意符合条件的农户建设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附房。按照政策失地农民的翻建不能带附房。政策随着时间推移也是在不断修改完善的,同时希望您明白执行办理失地农民与房屋翻建政策的修订变化并不是同步的,故没有未卜先知提前告知的说法。
感谢您的关注。
2018-12-5 08: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