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2011年买了茶陵县南浦凤凰城的房子,2012年6月30交房至今问题不断,我们最关心的不动产证至今没有拿到!因为问题太多,我被迫卖掉房子,但没有不动产证至今都没办法办理银行按揭,办不了银行按揭我就拿不到房款!现恳请领导为民做主,解决老百姓的呼声,减少社会矛盾,共建和谐社会!
覃巨石律师:建议一、开放商迟延办理产权证存在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覃巨石,湖南大学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实务经验丰富,优秀青年民商事律师;
致力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0731-88239933 13548606165。
张晓晓律师:开发商未及时办理产权证如何维权?1.延期办证的法理释明
对于延期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产证期限,就要按照该期限进行办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需要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维权渠道
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限期办理房产证并给付违约金。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一年的情形,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张晓晓,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吉首大学法学本科,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执业理念:家事无小事
联系电话:0731-84418148 13142009357
网友,你好!
关于“株洲市茶陵县南浦凤凰城交房5年,业主没有拿到不动产证”的问题,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情况
茶陵县南浦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商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建有房屋8栋。2015年底依据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局对茶陵县南浦凤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同意对1-7栋248户住户办理不动产用户登记,第8栋因在建设中违法占用县新华书店部分土地,实地验收不合格,暂不能对第8栋住户办理国土分证。必须在收回县新华书店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处理开发商违法行为后,才能对第8栋住户办理国土分证。而县新华书店属省市驻茶单位,要收回县新华书店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需其上级单位同意,程序复杂,且双方至今未就占用土地问题达成协议,故现暂时无法收回县新华书店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处理开发商违法行为。
由于信访人一叶知秋iqx在信访件里面未明确购买房屋具体在哪栋,也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我局暂无法确认其购买的房屋是否在第8栋。
二、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如信访人购买房屋在第8栋,必须在收回县新华书店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处理开发商违法行为后,才能对第8栋住户办理国土分证。如信访人购买在1-7栋,可以直接联系开发商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本回复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回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
茶陵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2日
2017-06-30 11: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