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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益阳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不公平,望复查调解

2018-7-11 10:14:59发布16次查看
工伤案件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不公平,请求复查调解!
法院一、二审判决对吴红建死亡不能视为工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能偏袒强势群体,保护弱者需要有良心的执法者!而弱者向益阳官方求助却被踢皮球!
本人吴伯凡,现年78岁,家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石桥坝村。四年前,作为我家唯一顶梁柱的儿子吴红建,任职于张家界市道路和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在桃江县城南环线工地办公室不幸患病身亡。这本应属于工伤,但不知背后有何因素,益阳两级法院竟然偏袒强势,欺压弱势群体,依据益阳市人社局出示的一份不规范的《不予工伤认定书》,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不属于工伤,而益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应予以纠正或建议调解,以还死者一个公道!
悲剧的发生,是在2013年9月8日。当天上午,我儿子吴红建感到身体不适,想到可能是先天骑摩托车淋了雨患了感冒,便自己买了点药一边服用一边工作。中午饭后休息时,吴红建与几位同事搞起了打牌娱乐活动,一边打牌一边电话联系手下已外出准备测量工作所需要竹签的两名员工徐波和龚圣,要他们“快点来”,好安排下午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吴红建仍感觉不舒服,继续服用了几片随身携带的药物,过一会停止了打牌,突然撞在办公室桌椅上倒地不省人事,经随后赶来的医生确认已死亡。
事发后,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后确认吴红建“在打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9月11日,本人与儿子所在的公司在桃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吴红建死亡双方确定为非因工死亡……张家界路桥公司支付救助费等共计110800元”的协议,另外支付5万元补偿和3万元工资。当时签订这个协议时是被迫的,因为不签的话,当地政府部门称要强行将我儿子火化!
在安葬完儿子后,我了解到,在当年上半年,儿子所在的公司曾出现过类似事件,而那次单位是按工伤事故处理的!
同类事件为何善后待遇大相径庭?作为家人,我们当然为此愤愤不平。通过查阅《工伤保险条例》,我发现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儿子上午就在一边服药一边工作,而且中午虽然是在打牌也是一边打牌一边在等手下来到工地安排下午的工作,难道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死亡吗?我们与张家界路桥公司交涉,要求同样按工伤妥善处理儿子的善后事宜,却遭到拒绝!
于是,本人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益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2013年12月31日,益阳人社局作出的益人社工伤认字[2013]11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让我们大失所望:“……经我局书面审查,吴红建于2013年9月13时35分许,在单位承建的益阳市s308线桃江绕城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工地的办公室与同事打扑克时,突发疾病,经120医疗急救医生赶到,诊断已死亡。吴红建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当初收到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我们一时傻眼了,最初的迷惑是:作为一个政府人社部门,出示的文书应该是严谨的,可为何出现连儿子事发具体时间都没有标明,没写出哪一天,直接写成“2013年9月13时35分许”这样的低级错误?这样的文书有法律效力吗?
对于这份于我们极不利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们不服,立即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益阳人社局告上法庭。
让我们不解的是,面对这样一份马虎草率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作出了不认定工伤的判决!
无奈之下,我们于2015年10月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多方调查后,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益检民(行)监[2015]43090000032号《民事(行政)提请抗诉书》。该抗诉书显示,查明的事实主要有三个:1、经调查案发当时在场人,均证实吴红建在死亡前几分钟或十多分钟,边打牌边通过打或接电话安排自己所负责工作下面的人进行工作,并催促他们“快来”;2、进一步证实了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的徐波和龚圣在法庭上的证人证言,证实吴红建在2013年9月8日下午13时左右通过打电话安排他们二人下午的工作,并催促“快来”,吴红建当时段电话详单亦证实与两证人有电话联系;3、第三人张家界市道路和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证实该公司在2013年曾出现与此案类似案件,公司是按照视为工伤待遇处理的,当时桃江项目部向总公司呈报费用时是按照工亡经费上报的,其具体数额在公司审计中。
鉴于上述事实,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一、二审判决对吴红建死亡不能视为工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故提请抗诉,理由如下:“……从吴红建的工作性质,其为工地测量负责人,白天上班可不打卡,自己带领其他部下员工负责工程前期测量,测量结束由工程部施工……第三人张家界市道路和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证实该公司在2013年曾出现与此案类似案件,公司是按照视为工伤待遇处理的。对于此案的处理,当时桃江项目部向总公司呈报费用时是按工亡经费上报的,而现实处理此案时不认定此为工亡,实属对当事人明显不公;虽然吴红建死亡发生在中午饭后午休时间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但他是在边娱乐边安排员工一起去做事,事实上是在办公室等人,在做预备性、扫尾性工作,并非白天8小时工作之外进行赌博及施行其他足以引发猝死或致残的剧烈运动,其工作性质在下午13时左右可午休亦可根据自己负责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在安排工作,此时段边等人边打牌并不能否认是在工作时间内,故法院据一小节否认整个真实事实的认定,进而认为吴红建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内实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吴红建系野外作业,在其单位在当地无固定医疗诊断机构的情形下,法院认为吴红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证据,也不是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而认为不能认定工亡,也是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对当事人亦显失公平。
另外:本案死者吴红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其三个儿女均未成年,其妻亦无固定工作收入,带着三个儿女为此亦经常到各级各部门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议此案还可作调解工作……同时,经益阳市检察院核算,我儿子吴红健视为工伤应得到的各项补偿共计1575900元,扣除已支付的19.8万元,还应支付1377900元。
综上所述,关于我儿子吴红建工伤案件,益阳市人社局出示的文书不规范,两级法院错上加错,认定的事实和应用的法律错误!就本案而言,从益阳市人社局到张家界路桥公司,明显都是强势群体,而我儿子及我们一家是弱势群体,而弱者如果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离不开有良心的执法者!益阳两级法院如此判案,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民生的伤害!本来,我们还可以行使申诉权,但因目前我家生活贫困,吴红建的妻子儿女生活无着,请不起律师,耗不起时间,只能向市政法委领导提出启动复查与调解的请求,责令法院纠正错误,责令人社部门按工伤给予我儿子的待遇,救我们一家于水深火热之中!
然而,当我将上述材料整理好,希望找益阳市政法委先递交材料,可是,我于10月10日来到益阳市委政府大楼,一楼大厅保安根本不让我进去!我好不容易找到市政府信访室,负责涉法涉诉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李新科竟然要我找检察院!我真佩服他的理解能力:检察院已经把是非调查得清清楚楚了,我们已经再打不起官司,找上级领导协调难道不可以?这明显把我当作皮球踢!一句话,就是不管事,不惹事!我要求他告诉我市政法委领导的电话,他却坚决不告诉我!作为一名老人,我经常在电视里看到,我们的党员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可我见到的这些干部,拿着国家的工资,却置弱势群体的生死于不顾,你们是如此“为人民服务”的吗?
请求人:吴伯凡
2017年10月10日
附:
1、益阳市人社局没有注明具体时间的不规范《不予工伤认定书》
2、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检民(行)监[2015]43090000032号《民事(行政)提请抗诉书》
3、吴红健工伤死亡待遇标准明细
认真分析了这个帖子,首先,我们的人社部门和法院系统,是一群什么素质的人啊?连工伤认定上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都不清楚,却拿这份文书判决来判去?!无论你们有多高深莫测的法律水平,这事如何解释?单这件来看,益阳市检察院做得好,作了详细调查,发现法院判决不公,并提出了调解建议,找政法委没错啊!党的领导干部是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于理可行,于法有据,何错之有?!!!
2017-10-10 1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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