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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叉车车载灭火器制作

2024-2-1 10:47: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合肥叉车车载灭火器制作
干粉灭火器可扑灭一般可燃固体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火灾。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期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发生时,一般可选用bc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类干粉灭火器对f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灭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灭火器内放置化学物品,用以救灭火灾。灭火器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内装填的成分不一样,是专为不同的火灾起因而设。使用时必须注意以免产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险。
现在,车辆自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在备有灭火器的同时也要学会如何使用。首先,要将灭火器的保险销拔掉;然后一只手握住瓶体另一只手捏紧压把,向火焰根部扫射。还有一点需要我们注意,在发动机舱起火的时候,我们是不能完全将发动机舱盖打开,一是手无法按动发动机舱盖卡销;二是完全打开后由于氧气浓度的增加,会增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在拉开发动机舱拉杆后,将灭火器对准发动机舱的缝隙喷射,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火势甚至将火焰熄灭。
干粉灭火器
适用范围: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1)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二氧化碳灭火器
适用范围: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灭火剂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主要有: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惰性气体灭火剂等。水水是比较常用的灭火剂,应用方便,来源丰富,价格低廉。因此,在火场上获得广泛的应用。水不能扑救下列物质和设备的火灾:碱金属发生的火灾,碳化、氢化、金黄色属发生的火灾;硫酸、盐酸不宜用强大的水扑救;轻于水不溶于液体(油、重油除外);溶化的铁水、钢水;高压电气装置火灾而又无良好的接地设备或未切断电流时。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7.3.2,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k=0.5。经计算,q=1.3×0.5×900÷75=7.8≈8a。4、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5.2.1,中危险级手提式灭火器比较大保护距离为20m,如下图所示可知,每个计算单元设置两个灭火器设置点即可,即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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