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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吴中区苏地2013-g-77号地块工程竣工验收问题

2024-1-30 18:56:5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吴中区住建局领导:
苏地2013-g-77号地块73#楼的疏散楼梯踏步存在高度大于0.175m、宽度小于0.26m的情况。以上情况均已得到吴中区质监站确认,且对踏步宽度及相邻踏步高差大于1cm的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了整改。
在《住宅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规范》中均是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该楼盘73#楼的情况已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第4.4.1条规定:室内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相邻踏步高差、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并且规定中还列明了检查方法及检查数量。以及附录表a.0.1中对室内楼梯的楼梯尺寸有验收记录要求。
综上,开发商为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要求如实填写表a.0.1的数据。
请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违反国家强标及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依法责令停止使用73#楼,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查,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誉蓝湾名邸小区73#楼工程,建设单位于2017年8月29日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局质监站工作人员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提交给备案机关。经备案机关审查相关备案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经核实,所需提交的备案文件目录不包括投诉人所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附录a表a.0.1。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和《吴中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实施细则(暂行)》[吴政办(2008)12号],经我局审核,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誉蓝湾名邸73#商品楼工程已具备交付使用备案条件,并于2017年9月11日起上网进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违反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的投诉。该项目交付使用后,收到个别业主关于“疏散楼梯踏步高度存在大于0.175m和踏步宽度小于0.26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投诉。经查阅该项目图纸,施工图纸于2014年设计,于2015年9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该项目为高层住宅,疏散楼梯踏步高度设计值为0.175m,踏步宽度设计值为0.26m。经我区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该设计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经查阅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未见楼梯踏步高度和踏步宽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仅对相邻楼梯踏步高度差、踏步两端宽度差要求不应大于10mm。同时我局质监站以请示函形式将此情况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请示,省总站答复函解释认为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第8.3.2条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第4.4.1条只是规定了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后楼梯相邻踏步高度、宽度尺寸的允许偏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在接到业主投诉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涉及“相邻踏步高差、踏步两端宽度差大于10mm”的情况全面进行了整改维修,履行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的保修义务。我局认为,该项目竣工、备案程序合法有效,交付后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了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保修义务。诉求人提出的“责令停止使用73#楼,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谢谢。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9-12 1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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