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浒墅关新区中队处理事情……

2024-1-29 14:40:00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8年2月5日傍晚6点左右,我骑电瓶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快到金灯街时,被后面快速驶来的电瓶车从右侧撞到在地,电瓶车压在了我身上,撞的人也不过来扶一把,我好不容易才从车下爬了出来。当时对方说没什么事的各自走吧,我当时就觉得脚踝处很疼,就报警了。等了很长时间,又打了3-4次电话,交警终于来到现场。交警拍了照片说以后处理时有用,记录了事情经过,给双方留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对方留下了身份证,由于我要打车去医院就留下了电瓶车。交警说双方自己约定时间在工作时间再来处理。就这样,我在家人的陪伴下去了浒墅关第七人民医院检查,经拍片,万幸没伤到骨头,软组织挫伤淤青严重。虽然没伤到骨头,但走路时还是很痛的,就开了2天病假。后来约定在2018年3月9日上午9点去浒墅关新区中队(金灯街8号)处理事情。3月9日9点,双方如约而至,交警安排我们在207室,接下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交警没有给双方看任何事发当日监控视频,也未出示当日现场所拍照片就直接对我说,都是你的错,对方没有任何责任可以走了。就这样撞我的人马上就走了,没有任何签字。我说就这样算是处理好啦?交警假装看了下视频说:是的,就这样了,都是你的错,医院发生的费用都是你自己承担,你也回去吧。我也同样不需要任何签字确认,自认倒霉回家了。事后想想来,现在处理事情都不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环节了吗?以什么为准算是解决问题了呢?先不说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失偏颇?交警的处理方式似乎很不合理,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包含了浓浓的“人情”?而做了不公正的处理?如果真是这样,岂不给浒墅关新区中队抹黑?小老百姓受了委屈幸好还有寒山闻钟论坛可以诉说求解。希望相关部门可以查一下处理事情的交警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对得起他佩戴的警徽?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2018年3月9日上午,诉求人与事故对方约好前往浒新交警中队处理交通事故,民警根据现场勘查记录以及双方陈述,初步判定诉求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取事发时监控,民警认定诉求人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诉求人的事故对方听到民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后便自行离开,诉求人听到责任认定结果后便与民警争执几句后也自行离开,双方当事人可前往浒新中队领取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如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仍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定书下方有备注可查看)!
电动车在路上就是遇到事故就这种样子,有赔偿责任的都可以很“坦然”地当没事人一样潇洒离开
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或许没有机动车那样有法可依,公平定责。但也不要可以草草了事敷衍结案。如此这般,是不是以后都可以开着电瓶车去撞下,反正撞了也是白撞。
看似哪儿都是大路,小老百姓走哪条路才是走得通的

2018-3-15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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