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看了昨日(2017年4月8日)晚上播出的《李刚评话》栏目,其中,有一则名为《“三聚氰胺”受害人索赔被判敲诈 再审获无罪》的新闻,看完该新闻后,我实在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和眼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怎么会作出这种判决,实在让人难以置信!
在该案中,涉案的那家施恩公司虽说是侵害方,侵害了该案被告人郭*之小孩的身体健康权益,给该小孩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施恩公司在自愿赔付四十万元后,被告人郭*又向该公司提出高达三百万元的巨额赔偿。至此,我不明白了,被告人郭*提出这种百万赔偿,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比如:实际产生医疗费用的证明、误工损失证明等,如果这些依据都没有,还适合提出这种巨额赔偿吗?退一步而言,即便索赔依据充分的话,当初又怎会被定罪的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嘛,所以,既然已被定罪,并且,也已服刑五年之久,就意味着当初索要百万赔偿是有问题的,即不是依据不充分,就是没有任何依据,要不然,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会被定罪了,用一句古代至理名言,即可证实这一点: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只要有理,是不可能被定罪的!不可能!不可能!重要的话说三遍。
另外,消费者在遭遇到类似问题食品后,难道就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提出这种巨额赔偿吗?而且,也不需要任何依据,想要多少便可索赔多少,是吗?如果这样,岂不是要乱套了嘛,届时,还有秩序可言吗?具体而言,如果真能这样,咱还如此辛辛苦苦上班干什么,整天到各家超市、商场、便利店、大卖场等食品销售场所转悠,看看是否有到期及过期、变质、发霉等问题食品,一旦发觉,当即购买,而后,即刻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这种百万元的巨额赔偿,那么,接下来的日子还用愁吗?好几年都可享受这种吃、喝、玩儿、乐般的日子了,甚至,还能踏出国门逍遥快活。
综上所述,消费者遭遇到类似事件,索赔必须合理、合法,并且,还得要有充分的依据,否则,便如我以上所言:无理寸步难行。再者,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固然不对,应当受罚,但是,所受到的惩罚必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样,既不能轻罪重判,更不能重罪轻罚,说到底,不能狮子大开口,索要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甚至,趁机敲诈对方。如利用购买到的问题食品,进而向对方提出类似百万赔偿,伺机敲诈勒索,就得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了,不能仍以所谓的民事纠纷处之,要不然,又何来公平、公正可言,又如何来约束这种赔偿行为?说白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做错了事,固然不对,但是,可不是案板上的肉,可任人宰割。
在此,针对《李刚评话》栏目中播出的那则新闻,提出以上看法及观点,并对该新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怎么可能作出这种无罪判决?怎么可能?实在让人难以置信!如果当事人郭*索赔百万,有理有据,且依据相当充分的话,当初究竟怎么会被定罪的呢?怎么会的呢?还请贵栏目组对此进行核实,看看究竟是不是真的。如确系真实,当初究竟是怎么回事?这百万赔偿,究竟是否有依据?如缺乏充分依据,又为什么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呢?难道该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各项构成要件吗?请对此给个明确的解释及说法,谢谢!
苏州广电总台便民服务员
展护卫:你好!非常感谢你对《李刚评话》栏目的关注。《“三聚氰胺”受害人索赔被判敲诈 再审获无罪》这条新闻,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均有报道,真实性无可置疑。2010年,郭利向施恩公司索赔300万元,广东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经过广东省高院再次审理此案,对原来的判决给予更改,认为消费者郭利向奶粉生产商索赔多少钱,是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民事纠纷,奶粉生产商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不能算作刑事案件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不存在强行索要行为。改判错案,也算是司法进步的一种体现。我们也就此事,咨询过相关律师,得到的是同样的回答。再次感谢!
2017-4-9 21: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