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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安不作为

2024-1-27 23:47:0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很多小区因为停车或其他问题,个别业主堵小区门口,造成车辆拥堵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苏州交警以不在公共道路上为由不管,派出所也基本上以协调为主,导致一些人在和物业有矛盾时,动不动就堵大门,用公共利益来作为和物业谈判的筹码,在公安不作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堵小区门不仅影响其他人通行,万一有紧急情况车根本都无法进出,有很大安全隐患。建议公安局的法规部门好好研究一下,这种堵门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难道不属于违法行为吗?这种堵小区门的行为难道不属于治安管理中的“扰乱公共秩序”吗?建议公安部门积极履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备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本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人在小区内部用车辆堵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依法处理。
楼主,“苏州交警以不在公共道路上为由不管”您这话说的没错,发生在小区门口的类似堵门事件,交警确实没有管辖权,因为小区门口的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对“道路”的具体定义。对于那些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而言,从小区门口开始直至小区内部允许社会车辆肆意通行吗?允许吗?如不允许,又岂能算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呢,既如此,交警便不具有管辖权。 至于公安派出所,我想是出于堵门事件来自于民间纠纷的缘故吧,毕竟堵门事件的起因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各式各样的纠纷,当发生类似民事纠纷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这种由于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先行进行调解,也就是您在帖子中说的“派出所也基本上以协调为主”,只有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可依法对这种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如当场达成协议,双方之间的矛盾就此化解的话,依法可不予处罚。
罗里吧嗦,最烦写个帖子一大串,又不知道说的啥,言简意赅的行不行
中南海保镖来了
事实是调解效率非常低下,有的小区堵门长达几个小时,会造成很大消极影响。不知道如果有人用汽车堵公安局大门,是不是也可以耐心调解几个小时?
理解能力太差,不想看别看。
小区门口被堵,影响消防通道进出,真的可以管管了~

2018-6-30 1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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