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585民初1456号案件在5月22日的庭审中因时间关系未及陈述意见,书面陈述也未能交与,电话也难以说清,为使法庭了解情况故在此说明: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涉农补贴坐落明细表中记载的土地亩数是二轮承包后最终的实际承包地亩数,被告提交的二轮土地承包归户计算表中的“应分承包经营土地”只是按照当时平均计算的应分面积而非实际承包面积,因为98年那时需要交纳农业税而有部分村民不愿承包土地故实际承包面积有多有少,实际承包面积应看表中右侧的“调整后承包确权面积”中的合计数,原告家庭是7.9亩,因表中有多处涂改导致具体情况不清楚,至于签订的承包合同具体是什么情况因为年代久远且未发放给原告(这个被告也是说了没有发放的,同组村民都说没有拿到过,因此原告是没法提交的)故不是很清楚,但应该是有地块坐落的,村委会也应该有承包合同和承包证样本(因为不是全村都没发,拿到过的农户在2017年土地确权发新证时旧的是要交给村委会的)。因为承包合同和承包证未发,原告在起诉时是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涉案土地的权属情况的,不知道是否找到该申请书? 对于本案,原告认为情况并不复杂,只需确认以下几点:1.原告是否涉案2.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二轮承包证和承包合同因被告原因未发,但现有证据中户口本、老承包证、1997年分户表、2001年农业税缴税通知、流转费发放表、所在村民小组所有户代表证人证言、被告陈述等相互印证,且被告村委会也已确认,因此足以确认该事实,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有两证才可确认);2.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流转费发放表可以证明流转事实的存在,流转费是被告发放的,可以推定流转是油被告主导。卫星图照片可以证明损害事实和土地现状,被告也确认了流转事实和土地现状,虽然其声称相关事实系市政府规划所致,但并无证据证明是市政府实施或者指令实施了这些侵权行为,其表示大多数村民都同意的都领取了流转费,实际上其他村民是迫于无奈,这些流转费是在本案案发两年之后的2014年起才陆续领取的,且其他村民是否领取流转费与原告无关,被告也确认原告未领取过流转费的事实,可以确认侵权事实);3.损害事实和结果(2012年7月涉案地块被开挖破坏当时原告并不知情,在知道时地上附着物大部分已经被毁而灭失,故无法提交直接证据,但当时是报过警的,因110不作为而未直接处理,对此原告已提交了请求法院调查核实的书面申请,虽然原告提交的种植物照片不足以证明当时的种植物,但可以初步证明之前三年的种植物,也可以证明原告家庭的种植能力及常年种植蔬菜瓜果的事实,结合两份证人书面证言,可以确认之前三年种植蔬菜瓜果的事实,除原告家庭本身以外,同一村民小组村民最清楚所在小组村民的土地及种植情况,还有什么证据比所在村民小组所有农户代表的证明更有效?被告方原村主任也承认了7月份开挖的事实以及涉案地块中2.61亩为藕田的事实,因被告主张应以普通农作物计算故原告才主张也可以以普通农作物的官方公开数据平均计算损失金额,至于2012年以后的种植物完全是原告家庭的自由,想种什么都可以!);4.因果关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如果涉案土地没有被擅自流转就不会被他人开挖破坏及占用,原告就可以如期收获当年的种植物,此后每年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种植任何经济作物而获取收入)。在5月10日的庭审中,出庭法官为第一次出庭,在之前三次庭审中并未在场,因此可能对案情不是很了解,未出庭法官了解案情一般是看庭审笔录,原告代理人查阅了前次庭审的笔录发现很多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有多处漏记,是残缺不全的,甚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写成了房屋租赁纠纷。。。(原告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请查阅“原告补充”、“原告补充(2)”和“原告补充(3)”)。前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很少有说话机会,法官让说了又很快打断,打断以后又没给机会补充,致使原告代理人未及陈述及提交新证据(已在庭后交给书记员,请查收),现予补充:1.关于被告说的损失金额涉及劳力问题,涉案土地是两亩多不是几十亩几百亩,在需要每年交纳农业税且大多依靠手工作业的1998年承包该土地就肯定有相应的种植能力,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一个农民种植几十亩上百亩都可以,何况区区两三亩?即使真的劳力不够还可以雇人帮忙的;2.承包证和承包合同确实都没有发,被告也早就确认过的(庭审完后找原村主任其还是说的98年之前有的但98年之后是没有的);3.关于涉案地块红线问题,原告提交的黑白卫星图确实不太清楚,但之前庭审中法官是拍摄过原告手机上的清晰图的,具体的位置应该由三方实地测量明确(老承包证上有对应的长宽数据),原告认为这些是在真正执行时才必须明确(判决后不代表一定会执行)法院判决时可以不需要说明具体的精确位置而只需按照原告主张的其家桥北2.99亩中的2.89亩承包地为标的物。最后,原告感谢人民法官及所有工作人员对本案对原告的付出和帮助,原告不奢望得到人民法官的偏向,但希望人民法官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人民给人民以公道,若能如此,则国泰民安天下大幸! 原告在起诉之时就确信当今的司法是公正的,即便存在极个别的枉法现象,到最后也一定是邪不压正!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法院答复如下:本院第三次答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请当事人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
看不懂哪些?未及陈述未能提交是客观原因,不想让处办人当投诉处理故说法委婉一些,电话不畅也是客观原因,且这些内容电话里也说不清。。。
案情就是:1998年土地承包时未给发放承包合同和承包证,理由是当时可能高尔夫球场要征地,实际上高尔夫球场早就取消了,也没给补发承包合同承包证。然后2008年时市政府批复了几个农民集中居住小区,2012年时当事人的承包地突然被外来挖机推土机给挖了推了,据说是国家征地,但政府说不涉及征地是流转,再然后农地上陆续盖了房子,2014年起村里给每亩每年发一千流转费说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同意,多方交涉无果所以就起诉了,法院让找承包合同承包证,村里都说了没有发的而且档案都找不到了,那让当事人去哪里找?
农村承包土地以1998年二轮承包为准,1983的承包已结束、没有确权发证的土地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如土地被征用,本小组可以提出利益主张。
2018-5-24 0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