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郭巷街道翡丽湾花园北区售卖车位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业主说,本月17号开始,要售卖第二套车位,还有传言说有人已经买了多个车位准备出租,也有人说,这个只是售卖车位人员的套路,不管怎样,此事搞得大家议论纷纷,一头雾水。请问他们的的做法是否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精神?根据翡丽湾花园北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政策,本小区的每户业主是否可以购买两个及以上车位?如果不可以,有关管理部门要怎样处置他们的违规行为?请为我们释疑,予以公开解答,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7号)第三条第10点: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有需求的已有2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无需求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不可否认房产市场是市场经济行为,如果有人放弃,其他人当然可以买一个以上车位。
当然可以一个家庭最多可以买两到三个,多了就不行了
房地产是自由经济市场,听起来就是个笑话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7号)第三条第10点:小区房屋全部交付满六个月后,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有未销售、出租的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有1个车位或车库业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有需求的已有2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无需求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建设单位在征求未购买或受赠、承租汽车停车位(车库)业主需求意见,并满足其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后后”,那请问他们是否已经满足了业主购买、承租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的需求?
2018-6-14 14: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