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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美树花园为何还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2024-1-22 11:04:2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未及时书面告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当前入住率已经40%以上,且首期交付物业已超过两年,符合条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华新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枫桥街道办事处。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美树花园于2017年1月交付使用,截止目前未满2年。目前入住率为40%,未达50%。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你们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可以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目前,龙池社区未收到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通过您的投诉,我社区已了解您个人有成立美树花园业委会的需求,并及时向枫桥街道作了汇报。如广大业主均有成立业委会的需求,可以联合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或者请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向枫桥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我社区将积极主动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枫桥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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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16: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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