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月18号被打报警,处警民警彭**处警带本人派出所笔录,结束。(没有传唤打人者)。之后在一个月时间里本人天天去派出所要工作人员去带打人者询问,然后回答的是:放心,按照法律规程办,电话也不计其数,然后回答的是今天带人,明天带人,后天带人(有大陈警官短信),终于在11月15号带了嫌疑人询问(打人时嫌疑人老婆在场),要求发3000元就算过去(微信为证)我没有收,我只要求对方道歉,对方女主人写好道歉信要求嫌疑人签字就完了(民警在场),但嫌疑人不签,结果放人。结果2个月后派出所通知我去签字:无证据………(医药费自理白打) 本人非常惊讶!本人不明1:民警处警打人现场是否不用找证据证人。2:是否一定要让嫌疑人休息一个月才带派出所笔录3:小陈警官告诉我,他15天后才接手我的案子,还说对方在外企上班不方便带人,为什么!4:对方女主人已经提供口录:双方有肢体接触(是否不能做为证)5:当天本人去医院治疗,第二天法医鉴定结论轻微伤。6:上访派出所领导给我答复是:按照法律规程,如果当时去带嫌疑人,人家不开门也没有办法!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我的故乡”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经核实,琴湖派出所民警已做过相关工作,但当时目击证人只有1人;立案后琴湖派出所开具传唤证多次到嫌疑人住处及工作地传唤嫌疑人,无不作为情况;琴湖派出所对本案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理,处罚处理结果经法制部门严格审批,无不作为或偏袒的情况发生。感谢您的关注。
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建议私信告知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处理。
1585082****
居然还带这种操作的?
真如你所说的话,该民警涉嫌包庇了,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该民警应该属于处警程序违法啦,建议学习一下
1、公安部149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公安部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对照一下自己的情况,如果是程序违法,建议投诉该民警
“我的故乡”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琴湖派出所民警已做过相关工作,但当时目击证人只有1人;立案后琴湖派出所开具传唤证多次到嫌疑人住处及工作地传唤嫌疑人,无不作为情况;琴湖派出所对本案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理,处罚处理结果经法制部门严格审批,无不作为或偏袒的情况发生。
感谢您的关注。
我说的句句事实,我白白被打,两个月后去了派出所问他们:处警不去现场找证据,提供打人者在哪里工作,住哪里,为什么不去带打人者。对方有民警说:我们安法律顺序办的,要告你尽管告好了,我们哪个大风大浪没见过!
我投诉了,投诉了处警民警彭**,还有为什么15天后陈姓民警接手这案子...还有当晚
值班民警陈**。可是有什么用啊,我才来投诉寒山闻钟的啊!
好好研究一下法规或者请个律师吧,如果派出所存在包庇或者不作为的问题,案件上可能证据不足,但派出所及民警往往会存在程序违法违规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投诉举报相对会有效,当然要取得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只要你努力了,会成功的,有一句话叫邪不胜正!我自己的案件已经投诉到公安部了
我要提问的是1:被打报警,处警人为什么不去现场问问看看证据只带我派出所问。(带我时边上有很多人)。2:你们核实的其间有传唤嫌疑人,本人不否认有传唤嫌疑人,但我要问的是什么时候传唤的,因为在被打的一个月不到3天的日子里,本人和当时负责带人的民警一直有联系,可是从没有实际行动(我有短信为证)。3:我有告知,嫌疑人住在本人楼上,每天5点后和早是天天在家,为什么你们核实的有开具传唤证而在一个月不到3天传唤到嫌疑人。4:后来民警也告诉我嫌疑人老婆承认有肢体接触(她目击者),有笔录的,是否这证词无效!今天本人在这里投诉,本人只希望大家给我评评理,琴湖派出所那天处警民警难道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27天后才传唤到嫌疑人,办案民警难道没有不作为???
法律难道没有规定处警现场可以不去取证,证人,证据而民警不去采纳?(本人在场)绝对没做。
难道法律规定是不超过一个月期限传唤嫌疑人,民警照法律顺序,不算不作为吗?这句话应该针对民警在传唤嫌疑人时,发生不可抗力,天灾等等,难道本人这个案子琴湖派出所也轮到了,在27天传到了嫌疑人?
本人告诫琴湖派出不作为的民警,不要拿着国家的俸禄不去为党和人民百姓干一点实事,不要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而整天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日子!
同时本人希望一个真实的答复,不想心里的伤痛比外伤更痛!!!
继续投诉啊,向上投诉,本地效果不大。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1:第一现场处警没有到被打地点,(只是门卫里问了几句话),也没有找证据和旁观者,明显不作为。事实为证!2:被打后本人多次上报民警嫌疑人在家时间地点,但没有作为。3:此次案件及其简单的带嫌疑人,但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为什么27天后传到嫌疑人!这明显不作为!希望有关部门能真正去查个水落石出,给我这个受害者一个公平。同时也能告诫那些不作为的民警以后在千千万万的案例中,要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做一点贡献!
2019-1-9 08: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