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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塘镇领导及住建所领导违规要求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024-1-22 1:31:4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相城区住建局:本人是渭塘朗悦湾业主。本人于2017年6月5日,投诉贵局物管科错误指导业委会工作以后。贵局于8号进行了答复,并明确要求停止此行为。没想到的是,在贵局明确批示以后,渭塘镇镇领导及渭塘物管所领导还是组织了小区业委会部分人员参会将合同签订了。是可忍孰不可忍,此等明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事也能做的如此明目张胆,视法律与业主何在?请贵领导予答得,此事应该如何解决,盼!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你好,区住建局始终指导要求朗悦湾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存在错误指导的行为。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将续聘或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代表)大会没有作出变更决定的,原合同延续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相城区住建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相城区住建局、渭塘镇人民政府、玉盘社区始终指导要求朗悦湾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存在错误指导的行为。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三个月前,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将续聘或者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代表)大会没有作出变更决定的,原合同延续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相城区渭塘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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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回复收到,贵局是这样的要求,可渭塘朱建所长却并没有按你们的要求去做,且明目张胆的说,不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并违规的参与了宁骏物业与朗悦湾部分业委会人员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此事应该怎样解决。

2017-12-10 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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