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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违法,要求启动纠错追.....

2024-1-22 1:09:5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涉嫌违宪违法违规,要求其上级吴中区政府作合法性审查。如果政策违法,吴中区政府应责令其改正错误,并追究作出错误政策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触犯了国家的宪法、法律、违反了省、市、区政府的正确政策,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三、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将上级文件中的政策两个“子女”的规定篡改成两个“儿子”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
我请求作为上级的吴中区政府,对木渎镇关于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该政策规定是否合宪合法合规。如果违法,吴中区政府应责令改正错误,并追究作出错误政策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男女平等,宪法最大
且看吴中区便民服务员引用木渎整的两次回复: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要求回答的是木渎镇政策“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其政策首要的是否违宪、违法、违规?
不懂法。 我在想,如果男孩分一宅基地,女孩也分一宅基地,将来他们结婚,他们不是变成一户二宅基地了??好像国家规定只能一户一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明确“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国家法律体现的是男女平等的精神,法律既认可男婚女嫁,也认可招婿入赘。再者苏州地区还有“两家并一家”的新形式。凭什么,两男可分户,一男一女、两女不分户?法律依据呢?
友情提醒吴中区便民服务员:请您不要再引用木渎镇答辩回复我。我要的是制定这个政策的法律依据,不需要其它的理由作解释。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政策、一条规定只要触犯了宪法、法律的相关条款,这个政策就是违法的、就是无效的。你的一百条理由的解释,也不能成为违反一个法律条款的理由而成立。 如果,木渎镇对违法的政策,一错再错,拒不认错、改错;吴中区政府对下级的错误政策默认纵容,不启动督促责令改正的纠错机制,我将向苏州市人大法工委、苏州市政府政法办问询寻求答案。
请吴中区木渎镇政府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我们再看一遍木渎镇宅基地的政策:“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似乎还很义正辞严、理直气壮的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两个子女会有男女组合的三种模式:一男一女、两个男孩、两个女孩。我翻遍了国家的制定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都是符合《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的,我所能查看了能到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政府的有关政策也都是体现了《宪法》男女平等的理念的。 唯独吴中区木渎镇(“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却是违反《宪法》男女平等精神的。木渎镇政策歧视妇女,把只有两个女孩、没有两个男孩的家庭被排斥在分户政策之外。 请问,这项政策是如何平衡只有两女、没有两男家庭与两男家庭的宅基地分配权益的呢?更为重要的,这项政策遵循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了吗?这项政策又是依据那部法律、法规的那个条款和上级那项政策的那项规定制定出来的呢?
吴中区政府应当回答:那部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那项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木渎镇政府作出剥夺女孩享有分户的禁止性政策规定,这个最为首要的、关键的、实质性的问题。 回复要有针对性,回复的关键词应该是:“木渎镇”“宅基地”“男女平等”“法律依据”。
这种争论在现实中是无解的,法律法规前人人平等,你是理想主义者。存着就是合理,至少现实如此!子女双全,已是你的福运。女儿能分户,也会有漏洞。纯属个人观点,非喜勿喷。
吁请对我帖子的回复,不要再用所谓的“乡规民约”作为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理由: 首先,“乡规民约”这个词并不合适,因为在政府的法律文件中是“村规民约”,这是有村民委员会制定的约定俗成的章程、制度、规定。如果“乡规”的话,乡是一级政府,那么乡政府的规定就是政府的政策,不属于“乡规民约”的范畴。 其次,如果木渎镇非得说“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依据了“乡规民约”的条文,那么请问: 1、木渎镇或所辖的村是否真有“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这么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向镇政府备过案的东西;还是虚晃一枪,纯属无中生有,子虚乌有? 2、如果真有,那么木渎镇及所辖村现行宅基地政策所依据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是根据什么朝代、什么年代、什么年份的版本制定的? 3、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的宅基地政策,依据的是“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中的那个内容的那个条文确定的? 第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如果村规民约的内容违法是无效的。“女儿不享受分户”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侵犯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所以即便真有这样的村规民约,那也是违法的,不仅不能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其改正。 结论,“乡规民约”不能成为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一项依据。
其政策的错误就在于“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这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儿子们可以男婚女嫁,女儿们也可招婿入赘的,也可以两家并一家。宪法、法律规定要男女平等,不能剥夺妇女合法享有包括宅基地在内的财产分配与使用的权益。

2018-6-8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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