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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摊还

2024-1-21 17:10:2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你好,我11年底和我老婆共同购买了位于吴中区的商品房,12年在园区公积金中心办理了组合贷款,当时我老婆未交公积金,现在她开始交苏州市公积金,请问可以用她的公积金一起办理摊还吗?需要什么资料啊?她工作单位在吴中区,谢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淡淡的夜色网友,您好!如该笔园区组合贷款目前仅用您(借款人)园区公积金在摊还,现妻子开始缴纳苏州市公积金后需使用公积金共同偿还的,妻子应办理还贷委托提取手续。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就是“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请您妻子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协议》手续。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委托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要保留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月缴额。感谢您对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搜索“苏州公积金”添加微信公众号。

2018-12-3 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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